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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建养殖场

时间:2012年07月12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点击: 【字体: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为加强对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征求意见稿规定,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由环保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要充分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设施建设、防治措施等内容。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依法进行环评,环评文件要包括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同时授权环保部商农业部确定需要进行环评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范围和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建设废弃物贮存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或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         新华网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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