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孟某应朋友孙某请求去沙场要赌债,不慎从装载机掉下被车辗轧身亡。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因讨债方式不当应自己承担10%的责任。
去年3月26日上午,孙某让孟某帮他去袁某开办的沙场找仝某要赌博欠下的650元赌债。12时许,孙某和孟某一起到了沙场。
此时,仝某正驾驶着装载机在生产作业(仝某未取得特种职业操作证)。孙某走到仝某驾驶的装载机前,仝某就将装载机停了下来。 孙某、孟某上了仝某驾驶的装载机(仅许可一人乘坐)和仝某谈如何偿还欠的赌债。孙某站在仝的右侧,孟某站在仝的左侧。仝某边干活边和孙某商量,孟某不慎从车上掉下,当场被车辗轧身亡。
经阳原县公安局鉴定:孟某颅底粉碎性骨折,符合交通事故所致,最后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孟某家属将孙某、仝某、车主李某、沙场主袁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本案受害人孟某应被告孙某请求帮其索要赌债,在酒后登上被告仝某驾驶的正在作业的装载机上讨要债款,导致其被装载机轧死,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一是赌债属非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二是讨债方式不当),该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被告孙某请求受害人孟某向仝某索要非法之债,同时又采取不当方式,其主观亦存在明显过错。被告李某雇佣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仝某驾驶装载机作业时致孟某死亡,二被告主观存在明显过错。被告袁某在未取得采沙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李某的装载机在沙场作业,对被告孙某和受害人孟某登上正在作业的装载机的这种不当方式索债的行为未给予及时制止,从而导致孟某死亡,其主观亦存在明显过错。
综合本案案情,法院判决被告袁某、李某、仝某、孙某以及受害人孟某之间以2:3:3:1:1的比例承担责任。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
雷德亮 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