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
刘某驾驶货车行至107国道某村路段,在超车时挂了一下同向行驶的赵某驾驶的拖拉机,拖拉机翻至路边沟中。
刘某刚停车,看见赵某一人上路喊叫,遂驾车逃跑。赵某借车追赶刘某,刘某逃跑约一公里时发现一辆车超过自己十几米后停车。赵某下车对其拦截,刘某采取躲闪行驶、刹车等措施。赵某最终还是被货车撞倒碾轧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三种分歧
对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因而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公安机关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刘某逃跑过程中,发现有人超车拦截,为达到脱身的目的,强行逃跑,造成拦截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应当预见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拦车人属特定相对人,侵犯的不是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而不符合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构成要件,因此,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在逃跑过程中,发现有人超车后拦截,即躲闪行驶、刹车,轻信能够避免,致特定相对拦车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法理分析
本案表面上符合交通肇事犯罪构成,即刘某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但是,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侵害对象是不特定的。受害人赵某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失,借车追赶刘某并对刘某进行拦截。
刘某为摆脱拦截欲强行驾车逃脱将赵某撞死,其侵害的对象是相对特定的拦车人,是针对特定人的人身权利,而并非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不符合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要件,因此,刘某致赵某的死亡不属交通肇事犯罪。
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本案中刘某遇到拦截采取了躲闪行驶、刹车等措施,说明并不希望和放任将拦车人撞死这一结果。如果刘某在遇有人拦截时,为脱身而横冲直撞,则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心理状态。所以刘某的行为不符合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
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过于自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刘某在逃逸过程中,发现有人超车拦截,客观上采取了躲闪行驶、刹车等必要措施,主观上认为拦车人也会及时避让,以避免再次危及到自己生命健康。刘某基于自信,躲闪着行驶,当发现两人尚未来得急离开时刹车,因距离太近还是不可避免地撞上了赵某。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其意愿,而过于自信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持排斥或反对的态度。因此从刘某的主观方面分析,刘某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并非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对刘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科刑。
保定定州市检察院 范平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