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迁西县读者王银龙问:去年8月,我们的承包地被征收,县国土局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仍然是2009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制订的征地补偿标准。我查看了《土地管理法》,补偿标准是以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确定的。请问:《土地管理法》还有效吗?征地区片地价是否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相违背?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土地管理法》第47条确实规定,征地的补偿费用是以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来确定的,目前依然有效。但由于《土地管理法》制订的这一补偿标准在实践中不易操作,容易出现侵害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现象,于是国务院在2004年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该决定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此后,各地均出台征地本省区域内的综合区片地价规定。河北省政府于2008年12月31日出台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该通知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通知中只规定“省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征地区片价进行修订”,并没有规定该通知的有效时间。
如果单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看,由于年产值的不同,征地补偿费确实每年标准都不一样,征地区片地价的规定几年不变似有违法之嫌。但现实是,法律的修改总是落后于现实的实际情况,国家很多时候只能通过政策首先进行调整,待实践成熟后再修改法律。国务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改革,要求按征地区片地价进行补偿,也谈不上违法之说。
可以肯定地说,自征地区片地价实施一来,征地补偿标准较之以前提高了不少,地方政府随意决定补偿倍数和随意决定年产值的情况已经不复存在。但几年不变的区片地价确实也有不妥之处。但我们认为,还是让我们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征地区片地价的规定吧,因为它确实是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是全国通行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