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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还是拐卖?

时间:2012年05月21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点击: 【字体:

 

2009年秋天,安新县的张一蜻和蠡县的周广石通过网络谈情说爱了。2011年2月,他们的女儿出世了。
女儿的到来,使浪漫很快被现实生活中油盐酱醋茶彻底吞没了。俩人因为琐事不时发生口角甚至动手。两人的战争,终于在今年2月6日被张一蜻和另外一个男人的通话引爆了。本来周广石已经怀疑张一蜻移情别恋,现在发现她已经精神出轨,于是抢过她的手机狠狠一摔,这个“家”也随之解体了。趁周广石不注意,张一蜻抱着孩子走出家门,奔向汽车站。周广石发现后立即追赶。赶上张一蜻后,他说:“你可以走,把孩子留下。”张一蜻放下刚满周岁的女儿上车就走。
过了几天,周广石没钱花了,感觉孩子也是自己的一个累赘,就想卖掉。2月9日深夜,他给周娣莘打电话:“婶,媳妇不跟我过了,我自己没法抚养孩子,想把孩子卖了,给25000(元)就行。”周娣莘说:“你要是卖孩子我不管,要是给孩子找户好人家收养我帮忙。”周广石说:“怎么都行,你看着办吧。”
周娣莘想到本县自己的一个亲戚结婚好几年还未生育,就联系上了。第二天下午周娣莘就给周广石打电话说:“我找好了,人家就给15000(元),行的话,明天上午你把孩子抱到县汽车站,我接了再给人家,孩子检查没毛病了人家就要。”
一天之后,周娣莘把15000元给周广石送来,还带着一份协议书:因孩子的父母没有能力抚养孩子,自愿把孩子让别人抚养,若反悔,就加倍赔偿抚养方的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周广石签字了。
2月21日,蠡县公安机关以涉嫌拐卖儿童罪将周广石刑事拘留。此案在周围乡村和社会各界引发不同解读。
有邻居说:周广石“夫妇”将孩子抚养到一周,“媳妇”走了,一个男人带孩子的确是个问题,将孩子送人,应当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有村干部说:法律有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单方送养。显然,周广石的“送养”,并未经过孩子的母亲同意。本案中孩子的母亲是明确的、可以找到的,因而周广石单方的“送养”行为是违背法律的。
办案民警说:从刑法二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拐卖妇女、儿童并不是拐骗、贩卖的统一,而是有其中任意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行为。比如拐骗、绑架、收买都属于“拐卖儿童”,只具其一即构成犯罪。所以说,只要把人当做商品那样进行买卖就称之为贩卖,而不单指买入后再卖出。不管出于何种理由,出卖亲生子女必定严重侵犯了子女的人身自由和权益,这样理解更符号法律条文中“贩卖”的本意。因此,将周广石定为拐卖儿童罪,有法可依。
检察机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年4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根据意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下列四种情形卖儿女可定拐卖罪: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其它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周广石未婚生育,然后卖女获利,而且符合上述“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送给他人”的构成拐卖罪的条件。
5月3日,蠡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以涉嫌拐卖儿童罪,对周广石提起公诉。
(文中人名为化名)
保定市蠡县公安局 张陆永
蠡县人民检察院 王长乐 齐玲彩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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