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的王岩山等村民问:我们村的村主任和村委会成员已经在任12年了。我们听说每3年进行一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可我村就是没有进行过。这几年,村里出了很多事,群众意见很大,但怕遭到报复都不敢要求进行选举。
我问一下,像我村这样多年不进行换届选举合法吗?如果反映之后,村委会换届选举还是不开选,我们该怎么办?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法律之所以规定村委会任期为三年,主要是让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责任感,任期太短则不利于开展工作,任期太长不利于村民监督,也不利于村民委员会保持生机和活力。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不仅可以激励他们在任期内热心为村民服务,办好事、办实事,争取下届连任,而且可以保持村民委员会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积累工作经验,这对于加强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实践中,有很多地方就是到期不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依照本办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举行换届选举。到期进行换届是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没有任何理由不进行换届选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中指出:要坚决依法查处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未经县(市、区)委批准,无故不组织或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如果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乡政府也不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你们既可以起诉乡政府行政不作为,也可以向县、市、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反映以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