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董某夫妇有两个孩子,因王某身患残疾,全家依靠社会最低保障生活。二儿子患有疝气,一直住院治疗,王某一家人生活异常艰难。去年7月的一天,妻子董某携带7岁的长子来医院探望。夫妻俩只关心次子的输液状况,没注意到长子独自到医院后院的人工湖边玩耍。
孩子溺水
两小时后,就诊楼后小湖边传来孩子溺水的呼救声。等董某回过神后,才发现长子已不在身边。院方的医务人员立即把孩子送到急诊室。当夫妻二人冲进医院急诊室后,只见孩子躺在抢救台上,一切生命体征都消失了。就这样,一个年幼的生命,转眼之间没了。
王某夫妻情绪很不稳定,多次找医院协商解决,整日以泪洗面。多次协商未果后,他们一纸诉状把医院告到了法院,要求医院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万余元,并声称坚决不同意调解。
大名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力争从根源上协商解决,杜绝后遗症。经过法官跟王某夫妻明法律、摆事实、讲道理,他们也知道了自己在监护责任上的重大过失。原、被告终于答应坐下来谈,最终以5万元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监护责任无大意,关爱在时时刻刻。父母可要看好自己的孩子!
双方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邯郸市大名县法院 廉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