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 招聘 送福 微博 网站首页 订阅RSS
首页 农民博客 农民图片 农民视频 农民问答 农民超市 农民论坛 农民招聘 农民微博 农福频道 农评频道
头条 网罗 图话 监督 关注 话题 种植 养殖 农资 行情 加工 农法 情感 两性 劳动 顾问 说理 历史
您当前位置:农民互联网 >> 新闻频道 >> 午间课堂 >> 农民与法 >> 浏览文章
农民搜索

孩子在医院溺水,谁该担责?

时间:2012年05月07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点击: 【字体:

 

  王某、董某夫妇有两个孩子,因王某身患残疾,全家依靠社会最低保障生活。二儿子患有疝气,一直住院治疗,王某一家人生活异常艰难。去年7月的一天,妻子董某携带7岁的长子来医院探望。夫妻俩只关心次子的输液状况,没注意到长子独自到医院后院的人工湖边玩耍。
孩子溺水
  两小时后,就诊楼后小湖边传来孩子溺水的呼救声。等董某回过神后,才发现长子已不在身边。院方的医务人员立即把孩子送到急诊室。当夫妻二人冲进医院急诊室后,只见孩子躺在抢救台上,一切生命体征都消失了。就这样,一个年幼的生命,转眼之间没了。
  王某夫妻情绪很不稳定,多次找医院协商解决,整日以泪洗面。多次协商未果后,他们一纸诉状把医院告到了法院,要求医院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万余元,并声称坚决不同意调解。
  大名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力争从根源上协商解决,杜绝后遗症。经过法官跟王某夫妻明法律、摆事实、讲道理,他们也知道了自己在监护责任上的重大过失。原、被告终于答应坐下来谈,最终以5万元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监护责任无大意,关爱在时时刻刻。父母可要看好自己的孩子!
双方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邯郸市大名县法院 廉学锋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文章热词: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热点排行
精选图片
    玉田白菜销售受阻 菜
    提起“玉菜”,生活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的人肯定并不陌生。自[查看]
最新博文
最新贴子
最新求购
最新供应
农民互联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河北农民报主管 惠农文化传播主办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6号河北日报采编楼3层 邮 编:050013
  办公电话:网站0311-67563570编辑部0311-67562745发行部0311-67562175广告部0311- 67563195值班室0311-67562614传真0311-67563588
  驻地新闻热线:石家庄15933611158沧州衡水廊坊13503279812邯郸邢台13931037788保定张家口承德 13803279190
  Copyright 2013 nongmi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1000132号 本网法律顾问: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健在线义务解疑、帮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