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宝程)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备受关注的承德市承德县“火烧乡政府案”日前做出一审判决,因犯放火罪、故意杀人罪,高井合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乡政府财产损失44.9万余元。
2012年1月15日,承德县刘杖子乡北台村村委会主任高井合,因报销村账与同村干部发生纠纷,在乡政府持刀伤人后泼汽油放火,造成刘杖子乡乡长和书记两人受伤,乡办公用房等被烧毁。3月29日,承德市检察院以放火罪、故意杀人罪对高井合提起公诉。同时,承德县刘杖子乡人民政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高赔偿被烧毁的财产损失449417.31元。
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乡长唐文福面部、双手烧伤治疗未终结,未到鉴定时限,暂不予出鉴定结论;颌面部贯通伤属轻伤,骶骨骨折属轻伤。乡党委书记王君,头皮裂伤属轻伤,左手损伤属轻伤。村干部赵怀臣轻微伤。刘杖子乡政府燃起的大火,造成26间办公室(556.6平方米)及室内物品被烧毁。经承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杖子乡人民政府被烧房屋及室内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466189元。另外,乡长唐文福办公室内现金人民币46000元被烧毁,刘杖子乡计划生育部门、组织部门、党政办公室、农经站、财政所的所有档案、账目、单据及各种资料全部被烧毁。
承德中院认为,高井合点燃汽油瓶,引燃办公桌,引发乡政府大火,致使26间办公用房及室内物品全部被烧毁,公私财产损失重大,已构成放火罪。数罪并罚,于2012年4月16日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