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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违法建房:当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时间:2014年06月20日信息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 【字体: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不少农民要么建房时相互攀比,一味扩大建房面积,要么建新不拆旧,“摊大饼”式向四周扩张,出现违反规划、未批先建、乱搭乱建等情况,造成土地浪费严重,也由此引发各种纠纷。

    骗取宅基地建房,拆除

    案例:村民赵某对现有住房不满意,打算卖掉旧房再建新房。于是便想出了一个办法,以兴办“面条加工厂”的名义提出用地申请。国土部门依据赵某的申请批给他280平方米村中空闲地。赵某随后在这块地上建房八间,作住宅用。入住后不久,赵某被群众举报。国土部门经调查核实,责令赵某退还非法占用的280平方米土地,并于30日内拆除所建房屋。

    说法:这是一起村民骗取土地使用权建住宅的案件。在我国,农户建设住宅用地的使用和批准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法第77条第1款还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根据上述规定,赵某卖掉现有住房,另选宅基地建房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国土部门对赵某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另外,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如果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毁坏耕地建房,违法

    案例:2013年4月,村民胡某因儿子结婚需建新房,经过申请,村委会在村里的统一规划区内为他划定了宅基地,但胡某嫌位置偏僻,迟迟未建。同年底,胡某在本村村民尤某的承包地中“相中”了理想的建房位置,便不顾承包人的阻拦,毁掉尤某的核桃树苗9棵,强行开挖、碾压地基,占地面积达300多平方米。无奈之下,尤某申请国土部门制止胡某的违法行为,赔偿自己的损失。国土资源局在查清事实后,认为胡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土地使用权,遂责令胡某停止侵害,并在10日内恢复耕地原貌,并按评估价格赔偿尤某的果树损失。

    说法:这是一起侵犯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破坏国家耕地保护制度的案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胡某未经批准擅自侵占他人承包地建房,不仅造成了承包方的损失,也侵犯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故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另外,《土地管理法》第74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任。”

    房屋想建多高就建多高,不行

    案例:王某与李某系同村前后邻居。2013年2月,王某计划在原宅基上翻建一幢8.8米高的两层楼房,在与李某协商时,未取得其同意。王某认为,在自己原宅基上翻建新房,想盖多高就盖多高,别人无权干涉,随即开工建设,并于同年10月初完工。建房期间,李某多次劝说均无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1月,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楼房后檐高8.35米,比原告李某房屋高出4.15米,致原告房屋室内在冬至前后有25天左右无法接受阳光照射,且通风也受到一定影响,被告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采光权。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王某建房不得超过6.5米高,超出部分自行拆除。

    说法:这是一起因翻建新房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我国《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关于采光的标准,目前已有的审判实践是以房屋最底层窗户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为标准。本案中,被告王某在自己的宅基上翻建新房虽经合法审批,但并非想盖多高就盖多高,他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张兆利王晓芹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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