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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处6类涉医违法犯罪 律师指点解决医患纠纷途径■河北农民报(农民互联网)记者 张灵
如今,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矛盾陡增已经不是什么稀罕事了。记者从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相关部门了解到,2013年,河北省医疗纠纷一共发生了3190起,占门急诊量的百万分之八,也占出院人次的万分之三。而且从近年情况看,医疗纠纷起数也呈现了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河北省发生医疗纠纷2980多起,2013年就上升到了3190多起。这显然呈现出的是一种不良信号。 患者就医不信任医生,医生治病得不到理解,随着这种矛盾的加深,不少地区出现了严重的暴力伤医、杀医事件。对于类似的涉医犯罪有怎样的处罚?遇到医疗纠纷该如何解决?请关注—— 政策解读 孙军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5马 岩:最高法刑事审判庭第五庭副庭长 万 欣:北京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部门联合出台意见严惩伤医、医闹等违法犯罪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公布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医院内6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意见》的出台旨在遏制、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涉医犯罪 在医院内摆花圈要被依法驱散 《意见》明确了严格依法惩处的6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其中,对于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等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意见》规定,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应规定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名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 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量是73亿人次,出院人数1.91亿人。全年统计到的医疗纠纷为7万件左右。 最高法刑事审判庭第五庭副庭长马岩表示,“《意见》规定了故意杀害、伤害医务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及扰乱医疗秩序等6类典型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受严惩。这样,司法机关在处罚打击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法律依据将更明确。” “医闹”查处 严惩借医疗纠纷敲诈勒索行为 《意见》提出,对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或借医疗纠纷实施敲诈勒索的“医闹”行为,有关司法部门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解读 北京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万欣指出,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还没有针对“医闹”的相关条款。“去年北京发生过一起案例:患者因不接受治疗而死亡,其家属却提出200万元赔偿,并在医院门诊大厅聚集一个多月,最终医院只得妥协。” 据了解,患者及其家属一旦选择法律维权,将面对漫长司法程序,既耗钱又耗精力,致使许多人宁愿找“见效快”的“医闹”处理。 万欣表示,《意见》明确提出对职业“医闹”要严惩不贷,这一执法困境将有望得到解决。 纠纷化解 第三方调解助解医患“疙瘩” 《意见》为处理医疗纠纷规定了3道程序: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部门,畅通投诉渠道,做到投诉必管、投诉必复。对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医疗纠纷,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在第三方调解无效等情况下起诉至法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应及时立案受理、依法判决,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 解读 专家认为,绝大多数的医患双方还是相互配合的,有着“治好病”的共同目标。“然而,一旦出现严重医患纠纷甚至伤医行为,社会影响就十分恶劣,对医患双方来说都是悲剧。”马岩说。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意见》明确了处理医疗纠纷程序,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医患双方利益就能得到很好保障。 案件审查 公检法处置审理涉医案职责明确 在处置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时,《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及时出警,需追究刑责的,及时立案;检察院应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重大涉医犯罪案件必要时可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法院应加快审理进度,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惩。 解读 “一直以来,由于有关医疗纠纷问题司法解释的缺位,警方在处理涉医案件时往往不好把握分寸,法院审理这类官司花费两三年的情况很普遍,十分耗费精力和财力。”万欣说。 对此,马岩表示,“《意见》好比为司法机关处罚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尚方宝剑’。有了这把‘尚方宝剑’,司法机关‘快侦、快诉、快审’将更具操作性。” 预防举措 医务人员不得让患者身痛心更伤 《意见》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改善服务态度,注重人文关怀,尊重患者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根据患者病情及实际需求,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做好解释说理工作。 解读 记者了解到,一些医院确实存在服务态度差、过度检查、小病大治等问题,这些问题让患者身痛心更伤。 孙军工坦言,刑法只是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特别是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加以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引发违法犯罪行为,才是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治本之策。 相关新闻 4起暴力伤医犯罪典型案例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4起近年来地方法院审理的暴力伤医犯罪典型案例。 1.怀疑治疗不当杀死主治医生被判死刑 【案情介绍】2012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英生因患脑血栓病到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在接受了该院针灸科主任医师康红千的针灸治疗后,王英生自感病痛无缓解,认为系康红千针灸所致,遂于同年11月29日携带斧子来到该院,朝康红千的头面部猛砍数下,致康红千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点评】被告人王英生不能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无端怀疑其病症未缓解系医生治疗不当所致,蓄意行凶报复,持斧闯入医院杀死诊治医生,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英生判处并核准死刑。 2.不满治疗效果杀死主治医生被判死刑 【案情介绍】2011年7月27日至8月23日,被告人王运生因患肺结核病在湖南省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王运生出院后发现病情恶化,认为系主治医生陈妤娜在治疗过程中随意停药、换药、减药所致,遂产生怨恨。2012年4月28日,王运生携带事先准备的折叠刀来到该院,见陈妤娜独自在医生办公室,遂持刀朝陈的颈部、胸部、背 部等处捅刺20余刀,致陈妤娜颈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点评】被告人王运生因对住院期间主治医生对其疾病的治疗效果不满,蓄意报复,持刀捅刺主治医生20余刀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运生判处并核准死刑。 3.不满转院建议殴打医生致伤被判刑一年四个月 【案情介绍】2012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晓东因头部受伤到辽宁省丹东市中医院就诊。刘晓东称自己可能颅骨骨折,接诊医生宋峰遂建议刘晓东去其他医院治疗。刘晓东离开十几分钟后返回,用头撞向宋峰的口、鼻处并对宋峰进行殴打,致宋峰2颗牙齿折断,鼻骨线形骨折,构成轻伤。 【法院点评】被告人刘晓东就诊时因对医生提出的转院治疗建议不满,将医生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刘晓东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晓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4.就诊时寻衅滋事6人被判有期徒刑 【案情介绍】2013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卞井奎、卞龙、刘浩、王阜南、宋孝猛、姜玉等6人在饮酒后,来到浙江省宁波市第七医院为卞井奎治疗手伤。因违反就医流程,该院放射科值班医生王成伟、秦鹏程拒绝了卞井奎的拍片要求。该6人遂谩骂并踹门进入放射科办公室殴打王成伟、秦鹏程,致2人轻微伤,同时造成放射科办公室物品毁坏,价值共计4167元。 【法院点评】被告人卞井奎、卞龙、刘浩、王阜南、宋孝猛、姜玉等6人酒后在医院谩骂、殴打值班医生,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卞井奎、卞龙、刘浩、宋孝猛、姜玉5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卞井奎、王阜南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对被告人宋孝猛、姜玉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被告人卞龙、刘浩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据新华社 相关链接 6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1.涉医犯罪——在医疗机构内殴打或故意杀害、伤害医务人员,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定罪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或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涉医犯罪——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及在医疗机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等扰乱医疗秩序。 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3.涉医犯罪——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定罪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涉医犯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 定罪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涉医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定罪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涉医犯罪——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或借医疗纠纷实施敲诈勒索的。 定罪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严惩。 相关指导 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瑞涛 解决医患纠纷的几种途径 医患关系中的纠纷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王瑞涛律师为大家详细介绍了几种解决途径,主要有:医患直接协商、调解、行政处理和民事诉讼等。 第一种解决途径是医患之间直接协商。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这是有数额限制的,根据《石家庄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医疗纠纷索赔金额2万元以下的,医患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超过2万元的,公立医院不得自行协商。 第二种解决途径是调解。医调委、人民法院、卫生行政部门都可以对医疗纠纷组织调解。医疗纠纷调解以自愿为原则,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调解程序也是无法启动的。医疗调解对于缓解医患双方对立情绪,化解医患矛盾有积极的作用。如果能调解成功,可以降低、减轻当事双方的诉累,包括诉讼和维权成本。 第三种解决途径是行政处理。对于医患矛盾大,涉及患者重度残疾或死亡,患方又坚持要求行政处罚并追究医疗事故罪的案件,这种情况下,患方往往会选择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第四种解决途径是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是医患纠纷的终局解决途径,医患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协商、调解再起诉。 (作者:张灵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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