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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确认纠纷归谁管?
沧州市南皮县读者张宏志问:
1984年,村里分地时分给我家6个人十多亩承包地,有我父亲和村委会签的承包合同为凭。自1996年起,我和妻子带着孩子到天津经商,妹妹也嫁到外村,家中只剩下父母二人。由于父母年迈无力耕种,就将承包地让我村张某家耕种。在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我村承包地还是按1984年分地的亩数分给农户。
2003~2006年,父母相继去世。我们在外地经商,承包地就还让张某家种着。由于我们几年没有回家,也就没有向其要自2006起的租金(父母在世时,张某每年每亩地给小麦150斤)。2013年春节,我回老家要求张某涨租金时,张某说村干部早就将其中三个人的承包地给了他家,并拿出承包经营权证让我看。我马上找到村干部问怎么回事。村干部说,你父母死亡,妹妹结婚,他们三人的承包地收回给了张某家。
我和他们理论不清,就反映到乡政府。乡政府虽然认为村里收回我父母和妹妹的承包地没有法律依据,但由于张某家拒不同意返还这三人的承包地,就让我到法院起诉。
我去法院起诉,法院说这是确权纠纷,应该先由政府确权,确权之后张某家不同意退还再告侵权。
我又到县农业局申请确权,县农业局受理后快8个月了又说不属于确权的范围。我现在应该怎么办?请律师指点。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能够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4种: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法律并没有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由政府确权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权案件;(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三)土地违法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由此法条可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排除在政府确权范围之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五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包括:(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通过以上的法条可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也即承包地应该归谁家承包经营,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实践中,很多法官对哪部分应该由政府确权,哪部分该由法院在民事案件中确认存在误解。很多法官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属于政府的职责,往往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先向政府申请确权。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当事人面对此种情况,应该在收到不予受理的裁定后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会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的。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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