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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电网捕野猪电死一村民 霞浦一农民赔钱又获刑50岁农民刘某在他人稻田布设电网诱捕野猪致一村民被电身亡。近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以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扣押在案的电线、电网、变压器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去年上半年,霞浦县牙城镇凤阳村田头洋溪垅边稻田中的农作物经常遭野猪糟蹋。2012年7月20日起,刘某从该处同村村民杜某家引出电源,连续五天在杜某等3人稻田田埂上布设电网诱捕野猪,通电时间自每日19时起至次日4时,经变压器将电压220伏变为600伏。刘某仅口头告知部分村民布设电网一事,但未在布设的电网处设置警示标志。同月28日,刘某改由同村村民金某家引出电源,设电网诱捕野猪。次日22时30分许,同村村民林某路经电网处触电死亡。经霞浦县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被害人林某系触电致心脏破裂骤停死亡。当晚,刘某即向霞浦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刘某赔偿被害人林某亲属人民币13万元,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刘某在公共场所为诱捕野猪而设置电网,已经预见可能发生不特定人员触电死亡的危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致发生一人触电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3万元,并取得谅解,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曾鸣 沈晚辉)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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