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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孩子撞人谁担责?卢龙县武某(男)与高某(女)原系夫妻,婚生长子武甲(16周岁,初三学生),婚生长女武乙(6周岁)。 2011年,武某与高某经民政局协议离婚,武甲由武某抚养,武乙由高某抚养,双方各自负担所抚养孩子的抚养教育费。 孩子撞人 2012年10月,武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外出途中,不慎将冯某(8岁,二年级学生)撞伤,花去医疗费8000元,高某于事发当日给付医疗费2000元。 由于武某自2012年3月始经劳务派遣出国打工,经咨询劳务派遣公司,武某出国务工期间因身体原因一直没有固定工作,收入微薄,于是被害人冯某家人找到高某,要求其赔偿剩余损失6000元。 高某拒绝赔偿,理由是自己与武某已办理了离婚手续,长子武甲由武某抚养,现长子武甲将人撞伤,是武某监护不力,自己没有过错,应由武某承担全部责任。 谁担责任 本案的焦点为:父母离异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伤的责任应由谁负担? 第一种意见,武甲的母亲高某不应承担因武甲侵权引发的医疗费用。 武甲的父母离婚后,其一直随其父武某共同生活,并由其父武某行使直接的监护权,其致人损伤的行为,其父武某当然要承担监护责任。 对于没有同武甲共同生活的高某,因其没有监护责任,故也就不需要承担相关的监护责任,因此武甲的母亲高某无须承担医疗费用。 第二种意见,夫妻离婚,当子女对他人造成损伤时,应由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本案武某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故高某应与武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父母担责 本案涉及的是父母离异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伤的责任负担这一法律问题。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 本案中,武某与高某离婚,未成年的长子武甲由武某抚养,武某成为直接抚养和照顾武甲生活的监护人;而高某虽然没有与长子武甲共同生活,但其作为武甲的生母,对武甲仍负有监护责任。 结合《婚姻法》第23条、《民法通则》133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1)父母必须从物质上保证未成年子女的成长;(2)父母必须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3)父母必须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和管理;(4)父母必须保证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5)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及诉讼活动。 但现实生活中,父母离异后,由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与子女共同生活,难以尽到具体的监护责任,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当子女对侵害他人权益时,应由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故笔者认为,武甲在父母离异后与父亲武某共同生活,其撞伤人的后果应先由其父武某负担。 但由于武某外出打工因病收入微薄,确实无力支付剩余的6000元损失。高某作为武甲的母亲,也是武甲的监护人,虽然不与武甲共同生活,但同样有义务承担6000元的损失。 秦皇岛市卢龙县法院 胡平 (作者:胡平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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