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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行业亟待立法

时间:2013年04月07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我国三大宗农业生产资料的管理,种子和农药都已立法,惟独肥料没有立法。研究表明,肥料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在50%左右,因此,肥料对保障国家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12年我国肥料产量达到7432万吨,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肥料市场,却一直没有专门的肥料法,因此业内对于肥料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规章的无力
  与我国肥料行业的蓬勃发展相比,肥料法制建设显得严重滞后,至今没有出台一部与肥料有关的专业法,仅有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也只是农业部的部门规章。而《农业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肥料登记许可制度也只是作了些许原则规定。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规定,农业部“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但此文件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作支撑。我国肥料管理制度建设的滞后,给我国农业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负面问题。
◎监管职责不明
  肥料业法制建设的滞后导致监管主体不明确,肥料管理政出多门、责权不明、监管缺位。质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法》都能对肥料的产销环节进行管理。同时,农业部门也能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期对肥料等农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但并没有提及处罚的权力。此外,发改、环保等部门,也在依据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展肥料监督管理工作。政出多门、职能交叉、责权不明、监管缺位等问题时有发生。
◎市场混乱
  由于我国肥料管理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政出多门,导致肥料市场诚信缺乏,坑农害农伤农事件屡屡发生。很多肥料企业为扩大销售和影响,欺骗误导农民,鱼目混珠,掺假制假贩假。而且,随意发布夸大效果或不真实的广告,在包装标识上大做文章。甚至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工业废酸、废碱、炉渣等废弃物以及污泥和城市垃圾等,未经无害化处理就做成肥料。据了解,假冒伪劣肥料产品充斥市场,在流通环节,乡镇一级肥料市场监管面大、质量问题严重。
◎资源浪费
  肥料市场本身处于缺乏法律规范的状态,产品产销并没有完全依照农民意愿、农村市场的需求以及农业生产的要求。部分肥料生产企业只顾产品销路,不管实际肥效,陷入无序竞争、各自为战状态,没有一个明确的规范。统计显示,过去10年间,复合肥净增量占肥料净增量的68%,复混肥占肥料用量一半;全国复混肥企业4100多家,产品32000多个,但大部分复合肥不增产,反而浪费养分,增加农户支出。每年仅粮食上就浪费300多万吨养分,价值258亿元。
  肥料市场本身处于缺乏法律规范的状态,产品产销并没有完全依照农民意愿、农村市场的需求以及农业生产的要求。部分肥料生产企业只顾产品销路,不管实际肥效,陷入无序竞争、各自为战状态,没有一个明确的规范。统计显示,过去10年间,复合肥净增量占肥料净增量的68%,复混肥占肥料用量一半;全国复混肥企业4100多家,产品32000多个,但大部分复合肥不增产,反而浪费养分,增加农户支出。每年仅粮食上就浪费300多万吨养分,价值258亿元。
◎环境破坏
  肥料使用环节同样存在问题。农业生产重化肥、轻有机肥现象突出。很多农户盲目购肥,随意用肥,肥料不安全,科学使用问题突出,对肥料安全性、适宜性特别是肥料使用后对农产品、土壤和水体的安全性风险评价重视不够,缺乏相关的管理规范,造成目前由施肥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已越来越严重。一些地方肥害事件常有发生,肥料利用率低,环境污染问题已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立法意义
  粮安系于肥,肥安系于法。可以说,无法可依不能保证肥料安全,没有肥料安全就不能保障粮食安全,因此,肥料行业立法已势在必行。通过立法加强肥料生产、销售及使用管理,创造良好的肥料生产和消费环境。肥料立法内容既要包括所有肥料的管理,又要明确牵头主管部门,既要将肥料的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统一起来,也要建立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监管机构,以规范市场秩序,避免多头管理的现象发生。此外,由于肥料的评价标准制定相对较难,其效果往往是一个隐性的过程,在立法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普通农民的意见。


本报综合整理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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