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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赔偿低,还能翻案吗?

时间:2013年03月29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邯郸市涉县读者刘静和问:
我想咨询下,我们在2007年天宝BT13标高速公路上施工坠地,致使腰椎骨折,住院18天后被通知出院休养。后来,双方协议一次补偿4万元,包括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手术费等所有费用总和,后来鉴定9级伤残,现在在家已失去劳动能力。我想咨询下,现在还能翻案吗?
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吴银银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一般情况下,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你在2007年受伤,很明显现在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从你的叙述来看,达成协议之日你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构成伤残,并且4万元补偿金也并没有包括伤残赔偿金。因此,对于伤残赔偿金及因伤残而导致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该从你得知自己构成伤残之日起计算。如果从你得知到现在并未超过一年,你仍可起诉要求对方支付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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