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强奸罪被批捕。李的76人律师团领队、法律大学副校长张爱国教授对媒体表示,李天一因是第一个与被害女子发生关系,所以不构成轮奸罪,只是以判罚较轻的强奸罪批捕,这是律师团所有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记住啊,轮奸要第一个上!
可以想像,律师们出的主意是这样的:“李天一请朋友们观摩,没想到他们看着看着就控制不住了。李天一还劝阻来着,但没拦住他们。实在也是没办法呀。李天一的劝阻努力,也是立功表现。”76个律师绞尽脑汁、集思广益,想出来的主意。这还不算惊人。 真正惊人的,是司法机关居然采纳了。>
看到如此理由,实在让人闻所未闻,我想让中国的这些大律师们到世界上去打官司的话,一定会让世界所有的同行“失业”。在此案中,李天一不仅只是犯轮奸罪,而且还有意引诱他人来共同犯罪的目的,如果没有你李天一带头去轮奸少女的话,或许其他四个人就不敢去轮奸少女,正是由于你李天一这个畜生的色胆包天行为,带头演出了一副活春宫,才刺激了其他几个人的神经兴奋,于是就发生了这样的案件。如果没有你李天一这个畜生的猪狗行为,或许其他四个人就不敢做出这样的事情来,这样就很有可能不会发生这样的案件!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说,如果几个人在一起犯罪的话,第一个出手最先实施犯罪的人,就会去引诱或恐吓其他人来一起犯罪,这样就不用担心其他人会把自己的所犯罪恶给供出去。其实我们成年人是非常理解少年人心态的,因为我们都是从少年过来的,所以我们很清楚少年人的心理特征。如果几个少年一起无论去干什么事情,但只要收获点好处,就会让带头的那个来决定分配,一般都会让带头那个少年先挑选的,为什么李天一敢当着几个人的面,来带头来实轮奸呢?因为这个李天一就是这几个人的“带头大哥”!只要你李天一第一个干了,才敢有第二个人去干,如果你李天一不去第一个实施犯罪,或许就没有人敢去第一个实施犯罪。只所以李天一敢在众人眼前干出这等无耻之事,分明就是在引诱同伴一起犯罪,这样就不用担心别人今后供出他了。
如果没有第一个人开始去轮奸的话,法律上还会有轮奸这个词汇吗?正是由于第一个人先开始轮奸,所以才会有第二个和n个人来轮奸啊。如果没有第一个人来轮奸,哪根本就不会出现第二个人去轮奸啊!可笑的是,今日中国有些人的心灵被金钱和名誉迷住了智商,以至于最简单的思维逻辑都失去了。
另一方面,从各国所实行的法律的看,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严惩那些害群之马,对那些被动或消极的从犯,大都采取了较轻的处罚。如今有些人竟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想反其道而行之,实在让人感到卑鄙和无耻!但真正让人震惊的是,这样狗屁不通的法律建议,居然被中国的司法机关采纳了!!!
南天一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