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女婿有义务赡养女方父母吗?
作者:袁港(律师,湖南)
尽管民间有俗语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来的水。但是父母和儿女之间具有特殊的血缘关系,这种特殊关系并不会因为女儿外嫁而改变,不管是赡养老人还是继承遗产,女儿都占其中一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再如继承编,法定第一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这里的子女不仅仅包括女子,还要养子女、继子女。从这些来看,女儿具有法定的继承权和赡养义务;女儿要是不赡养,上门女婿有义务赡养吗?
案例分享:
陈老汉膝下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外嫁,为了给自己养老,他就给二女儿招了一个上门女婿,原本一家人其乐融融,但没想到天有不测风云,小女儿因病去世,陈老汉备受打击,身体每况日下。
好在陈老汉身边还有女婿照料,小女儿去世一年多,陈老汉就开始为女婿物色儿媳,在他心中,女婿就是他的儿子,他也想将女婿留在家里面,可物色好几个人选,对方都不同意。
此时女婿一家又希望他回家,赡养自己的父母,陈老汉跟大女儿来往较少,老伴又去世得早,身边就只剩下女婿一个“亲人”,他自然是不希望他离开,但女婿觉得妻子去世一年多,自己也算是尽职尽责,他没有义务继续留在这里。
眼看女婿去意已决,失去生活能力的陈老汉又提出让女婿每个月给他3000元的赡养费;女婿的工作并不是很稳定,加上给妻子治病还欠了不少债,他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来,于是拒绝了陈老汉要求。
陈老汉气愤不已,一纸诉状将女婿告上法庭,控诉女婿不赡养。
女婿作为上门女婿,在陈老汉眼中他应该履行赡养责任,女婿和上门女婿是否不一样,上门女婿真的要赡养妻子的父母吗?
律师说法:
赡养老人,让老人“老有所依”是一种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详细说明了子女赡养老人的情况,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提到了: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从这两条相关的法律条文来看,并没有明确要求女婿赡养女方父母,赡养老人的法定范围仅限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以及具备抚养能力的孙子、孙女等。
女婿不是法定赡养人,本案中的女婿也可以选择不赡养陈老汉,但法律也鼓励丧偶一方抚养另外一方的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利继承人。
陈老汉的女婿可以选择继续赡养他,百年之后,其名下遗产自然由女婿继承,女婿如果不赡养,陈老汉也可以要求大女儿履行赡养义务。
陈老汉之所以不想找大女儿,是觉得大女儿已经嫁出来了,属于“外人”,而女婿是上门,属于“自家人”,要是找大女儿赡养,陈老汉也担心他名下的遗产又应该给谁呢?
一、陈老汉要求大女儿抚养
陈老汉的女儿是法定继承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老人要求女儿养老,财产留给儿子的情况,认为儿子才是家里面的顶梁柱,才能传承香火;从常理来看,老人的行为虽然不触及法律,但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上来讲,以照顾多的一方利益为主。
二、陈老汉与女婿签订遗嘱抚养协议
女婿和上门女婿在法律上并没有任何区别,但在一些人的认知当中,上门女婿就是“养老女婿”,在不出现丧偶的情况下,上门女婿也要协助妻子赡养老人,但一方丧偶,另外一方照顾义务也将终止。
考虑到无人赡养的情况,老人们都会跟女婿或儿媳签订赡养抚养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嘱抚养协议。
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自然人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在继承开始后,赡养抚养协议效力优先法定继承人以及遗嘱。从这里也能看出,法律优先于照顾老人的一方。
陈老汉诉女婿一案,最终被法院驳回,他也能选择上述两种养老方式:一、大女儿养老;二、与女婿签订遗嘱抚养协议。
相关延伸:
陈老汉的情况并非个例,从这里也能看出人们对老人赡养情况存在一块盲区。
遗嘱和遗嘱抚养协议,看起来只有四个字差别,但只要满足法律的规定要件,遗嘱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
遗嘱在法定继承上反而较为复杂,不仅仅要考虑顺位继承,还要考虑均等分配,对分配存在异议只能以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常见的情况是儿子认为女儿属于外嫁,没有资格分配或者分配较少。
子女在继承遗产过程中,可能发现被继承人留有多份遗嘱,对遗嘱难以达成一致;从法律角度来讲,要以最后一份遗嘱为主。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存在放弃情况又或是失去继承权,又将顺位到第二继承人,诸如此类的情况相当复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