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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法院判决结果是这样的 [收藏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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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danren 发表于:2024/2/1 8:59:0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没还清债务,债务人就撒手人寰。去世后,所欠他人债务怎么办?父债子偿,人死债消,还是……针对这个问题,我国的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最近,在黑龙江大庆辖区就发生了这样的案件。让我们通过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宗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2023年2月,丁某向郝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期限为三个月,月息为5000元,逾期则每月另付500元违约金,直至还清为止。当日,郝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5万元打至对方账户上。
  借款后,丁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并于同年7月销户。后因索债不成,郝某遂将丁某父母、妻子及两个未成年孩子(分别出生于2013年和2021年)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五继承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另查明,丁某生前遗产主要有公积金3万余元及设有房屋抵押权、单独所有的房产一处。
  在诉讼中,五继承人认为,人死债消,且借款与其无关,故应驳回原告诉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丁某向郝某借款,郝某已履行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应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庭审中,郝某自认已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且明确表示放弃利息,故丁某还应偿还郝某借款本金4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本案中,借款人丁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继承人两个孩子均为未成年人,根据查明的丁某遗产情况,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两个孩子的年龄,从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及生活来源的实际情况考虑,认定在丁某的遗产中优先为两个未成年孩子留存自丁某死亡至他们成年的生活费用分别为8万元、16万元。
  另外,丁某的房产系银行抵押贷款购买,并办理抵押登记,银行债权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继承人作为丁某第一顺位继承人,拒不表示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因此他们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涉案债务的清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五名继承人清偿丁某欠原告借款4.5万元,即以其所得丁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扣除为两未成年孩子预留的生活费24万元及银行抵押权范围内的债务,剩余遗产清偿丁某案涉债务。
  法官提醒
  限于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
  “父债子偿”是理所应当的吗?对此,法官表示,俗语说“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但“父债子偿”确实是于法无据的。诚然,继承是对被继承人生前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概括承受,但不是所有的债务均可以“父债子偿”。
  “父债子偿”是有前提和限度的,均是在继承遗产的前提下,即扣除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尤其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外,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另外,在被继承人遗产价值确定且征得继承人本人同意的前提下,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并不因放弃继承而消灭,可继续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协助债权人实现债权。当子女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父母的财产后,就要履行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欠下的债务,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来源:龙江政法网、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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