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通
    

账号  

密码  

您当前位置:农民互联网 >> 农民论坛 >> 农网社区 >> 社区发布 >> 查看帖子

6727

查看

11

回复
主题:农民无证收购玉米犯法吗? [收藏主题] 本贴被认定为精华 转到:  
admin 当前离线

3735

主题

360

广播

34

粉丝
添加关注
级别:管理员

用户积分:2127015 分
登录次数:8670 次
注册时间:2007/3/30
最后登录:2024/5/4
admin 发表于:2017/1/1 10:34:00   | 显示全部帖子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最高法:农民无证收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再审

央视网消息:内蒙古农民王力军因收购玉米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刑一案,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原审法院以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判决生效后,引发社会关注。有观点认为,小麦、玉米等粮食是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资源,国家在收购、买卖等环节均有严格的专营制度,该农民收购玉米被判刑符合法律法规。但也有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该农民收购粮食无非是追求“差价”,只要不违反契约,就应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罪作了明确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分享到
  支持(0) | 反对(0) 回到顶部顶端 回到底部底部
admin 当前离线

3735

主题

360

广播

34

粉丝
添加关注
级别:管理员

用户积分:2127015 分
登录次数:8670 次
注册时间:2007/3/30
最后登录:2024/5/4
admin 发表于:2017/1/1 18:07:00   | 显示全部帖子 查看该作者主题 沙发 
玉田县丁庆旺:看了本网这个话题,笔者不免感慨万千。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粮食购销体系受到了经济大潮的冲击,可谓一日千里。粮食已由单独的国家粮库集中购销,梯次演化了中间商,小商贩的零散收购,再集中交售给国有粮食储备库的运作模式。这种分散收购,集中管理的粮食购销体系,大大地缓解了农民卖粮难,解决了或缓解了国有粮食购销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足与补充。也激发了粮食购销活动中的积极性,对国家、对个人都起到了推动作用。为此,笔者认为国家应该在放开个体组织参与粮食购销的好形势下,在进一步完善管理的具体措施,法律政策。而不是打压、制裁个方法,粮食购销活动一定会健康稳步地发展,对国家的粮食战略储备等的远景是有支撑作用的。
  支持(0) | 反对(0) 回到顶部顶端 回到底部底部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Powered By nongmin.com.cn 2013版
农民互联网 © 2006-2012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