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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猎杀“印支虎”案主犯被判12年赔偿48万[2009/12/22 10:38:00|by:zhangqingguo]
资料图:红外线相机拍到野生虎的生前照片 资料图:庭上,被告康万年称,枪击老虎是“自卫” 新华网昆明12月21日电 (记者李怀岩 吉哲鹏)21日,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对非法猎杀“印支虎”案一审宣判,射杀老虎的被告人康万年获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赔偿国家经济损失48万元。 法院宣判,被告人康万年犯非法猎捕和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高祖桥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分食虎肉的被告人陈乃彬、杨建明、周自永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非法持有枪支的被告人白治权有期徒刑1年。同时判处康万年赔偿国家的经济损失48万元。 今年2月,康万年邀约高祖桥到勐腊县勐腊镇曼纳伞村委会大臭水小组旁的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尚勇子保护区“南墩河”捉石蚌(河蛙)。天黑后康万年用携带的单管猎枪将半山坡草丛中一只不明动物打死。二人查看后发现是老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逃离现场。 次日,高祖桥邀杨建明、杨梅、许美芬、吴云会、陈乃彬、周自永6人回山上找到老虎尸体,把老虎剥皮肢解后将虎骨、虎肉背回分食。经相关机构鉴定,被猎杀的印支虎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48万元。 勐腊县人民法院认为,康万年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和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数罪并罚。高祖桥、陈乃彬、杨建明、周自永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白治权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责任编辑:tumizh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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