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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挖坟焚尸”究竟依的是什么规?[2013/12/27 23:47:50|by:liuheliang]
   据安徽电视台报道,2013年12月19日,安徽泾县农民老人程朝穆在土葬后坟墓被公务人员强行挖开,棺椁被浇柴油烧成灰烬。焚尸行为引发激烈冲突。死者女儿程银珠称中国传统是入土为安,他们侮辱了死者,也侮辱了活着的人。即使要强制执行,也应该把家属都叫到现场,现在这样烧的什么都没了,人和土都混在了一起,什么都找不到了。而泾县民政局长则解释称,将老人坟墓扒开,尸体现场火化是按规定进行。(安徽电视台)

   看到这样的新闻,总会让人觉得有些不舒服。很难想象一位已经过世的老人,尸体被公然从坟墓中挖出并焚毁,然后抛尸荒野。且不说土葬的对与错,单纯从人性的角度来看,如此对待已故者的尸体,都是缺乏人性泯灭良知的行径。更何况这样的行径,是由政府部门的公务人员来实施。按照政府部门的领导说法,此举是按规定进行,我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依的什么规定?哪一部法律法规赋予了你们灭绝人性的权利?

   人死之后入土为安,这是中国的传统,这个传统也许有其缺点与弊端,但是在民间还有着很深的思想基础。国家推行殡葬改革,推行火葬,必然会与传统的思想观念产生矛盾,有一些群众对于火葬认识不足也是在所难免,任何事情的推进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尤其是此种涉及到大多数民众情感的事情,更应该是逐步推进,充分赢得百姓的理解与认可,简单粗暴的强制执行肯定不是最好的办法,如此只会换来民众更大的抵触情绪,反而会适得其反。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例》中规定,“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在2012年修订,2013年1月1日正式发布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更是废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的条文。从法规的相关规定中,我们找不到必须强制火葬的规定,条文中只是强调“有步骤”以及“应当实行火葬”,而不是必须与强制实行火葬,这凸显了法规的以人文本。废除强制执行的条文,更是制度的健全和法律法规的进步。

   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事都要依法依规行事,尤其是政府部门,就如同这位局长大人说的是按规定进行,只不过不知道这位局长大人口中的规定究竟是什么规定?具有权威性的《殡葬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的强制挖坟焚尸,在他们面前却失了效。口口声声说按规定执行,其实是心中毫无法律概念,完全将自己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肆意践踏法律和人性良知。这样的官员知法犯法,缺乏对法律和人性的最基本认知,依靠手中的权利胡乱作为,只能是激起百姓的愤怒,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

   刑法第302条对于侮辱尸体罪有如此的规定,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那么“挖坟焚尸”是否已不再是某些政府人员胡乱作为这么简单,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衡量,是否构成侮辱尸体罪呢?我们不敢做如此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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