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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长6000元“买处”是双方自愿?[2009/5/12 23:58:00|by:yufeng885]

原载今天的人民日报网站


作者:网友望月


  去年12月20日,经人介绍,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了性关系。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天池派出所报案。警方经过侦查认定,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

  据报道,涂某本想找颜某卖处,因颜某不干。2008年12月,颜某找到同学何某叫她去“卖处”,并将她介绍给同学许某,让许某带何某去。许某带何某找到涂某,要涂某带她去“卖处”。何某被牟某、涂某等人以“卖处”为由,带到宜宾县柏溪镇某火锅店。该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以6000元价格介绍给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当日15时许,卢玉敏在该镇某旅社二楼201房间内与何某发生了性关系。犯罪嫌疑人牟某从中获利2000元,许某、涂某、何某等人分别从中获利数百元至1000元。目前,6名涉案人已受到惩处。

  令人震惊的是,堂堂的国税局长竟然色胆包天,居然花6000元“买处”,一举糟蹋了一名不满14岁的花季少女。然而,该县公安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审查后认为,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与不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只属于嫖娼行为,故做出上述轻微的处理。

  一个税务干部,又是分局的局长,竟然干出这样十分荒唐、可耻又丢人显眼的坏事来,实在是令人愤慨不已。难道他真的不知道自己花了6000元的大钞,买下的是一个不满14周岁处女身吗?还是在那故意装糊涂,甚至动用各种关系,曾机转法律的空子?假如是他的女儿,别人花6000元“买处”,完事之后,也可以逃避法律的追究了吗?

  实际上这个分局局长完全是知道自己的行为的。首先,可以肯定的说,他花6000元去嫖娼,这么高的价不是去玩弄“名妓”,就是去玩弄处女。否则,一般卖淫女是不会要这么昂贵的价钱的。而他作为一名国税分局局长,虽然官不大,但这些单位富的“流油”,既有地位又有钱,玩弄女人当然得讲究“档次”与“品位”了。况且现在的妓女们大多满身都是性病,若稍不谨慎,会给他这样的人染上病了,国家岂不是又少了一名蛀虫?

  还有,从那些可恶的牵线搭桥的“掮客”就可以看出,人家明明说的是要“卖处”,于是就找到了有“买处”嗜好的卢玉敏,结果苍蝇遇到了臭肉,彼此一拍即合。因此,卢玉敏是完全知道对方是个处女,才会开那么高的价钱。

  再说,双方真的是自愿的吗?肯定不是。如果以双方自愿论处,这才是天大的笑话和十分荒谬的事。法律应该是保护弱者的。倘若他玩弄的是成年妇女,自然该按自愿处理。

  一个不满不满14岁的幼女,又懂得什么?况且在别人的胁迫、利诱之下,不得不做出了后悔终生的事情来。而身为公职人员的卢玉敏认为,只要给更多的钱,什么都可以买到。因此,他见了处女就会激动,就会疯狂,就会拿出点臭钱随便强暴民女了。

  可以说,卢玉敏完全是在明知故犯,是在故意装疯卖傻,而且肯定利用原来的各种关系,打通了有关环节,因此才有人替他说话,替他辩解,替他逃避法律的追究。

  犯罪分子以及帮凶受不到应有的惩罚,只是受到一些不痛不痒的轻微处罚,有的甚至逍遥法外,或继续做恶、危害社会。这就是常常发生一系列糟蹋幼女的事件深层次原因和可悲之处。

  警方对待这样色狼,不应该心慈手软,更不该替色狼辩护,不能轻描淡写地处理一下就了事了。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继续侦察,然后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让这样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对那些帮凶,也应该重处。

  除了法律上的追究之外,纪检监察部门应该严肃查处这样的害群之马,至少给予开除公职处分。还有,法律应该加以修订,把那些胆敢糟蹋幼女的坏人,一律按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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