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刘雅林
- 性别:男
- 地区:饶阳县里满乡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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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疏忽戴表进考场被判为零分,饶阳农民黎某的女儿怎么也觉得有些冤? 2018年12月22日,是全国一年一度的硕士研究生考试的日子。 这一天清晨,平时学习成绩十分优秀的饶阳籍考生黎某的女儿黎盼(化名)满怀信心的走进衡水一中考场,她深知自己父母挣钱的不容易,为了抓紧时间学习,平时就有戴表的习惯,这一次她也没有留意,准考证上也没有提示进考场不允许戴表(机械表),虽然她把手表装入透明袋中,监考老师也没有提出异议,她本人坐在第一排,于考试最后半小时从文具袋中取出手表放在较明显的位置,并未有老师过来提醒或制止。 可是就是习惯戴表这样的行为,却让她付出了沉重的代价,12月29日,她收到了衡水教育局招生办的处罚决定书,就是取消单科项目政治科的考试成绩,所依据的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类型及处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想到自己起早贪黑苦苦学习的不容易,黎某的女儿一时间蒙了,继而以泪洗面,寝食不思,看着女儿的悲伤情形,黎某夫妻一面好心安慰女儿,一面向省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咨询了资深律师,查了网上相关事例,律师说了这样一番处罚无效的理由: 一、高考属于国家教育考试,黎某参加高考并取得高考成绩,是黎某之基本权利。 二、取消考试成绩对黎某意味着该科政治成绩为0分,属于基本权利受到减损性质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考试成绩应当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一种特殊形式。 三、行政处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四、黎某可能被取消成绩的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以及第9条规定:“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五、该处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中的第5条和第9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9条,应当为不适当条款,不能成为行政处罚依据。 教育法规定可以取消考试成绩的情形为:79条规定:“(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只有携带作弊器材的才可以取消考试成绩,但是黎盼携带手表进入考场不能认定系携带考试作弊器材,二者不能等同混淆。 在教育法尚未禁止携带手表进入考场、且未规定可以取消考试成绩的情况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不能超越法律之规定,擅自设定取消考试成绩的情形。 六、该处理办法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教育部将“携带规定之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行为认定为违纪,进而可以取消考试成绩”即是超越《教育法》之取消考试成绩的范围,违背立法法之禁止性规定,该处理办法不能成为取消考试成绩的合法依据。 七、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层面均未禁止考生携带手表,现有考生守则、地方教育局的文件不能超越法律之规定,限制公民(考生)的基本权利。 八、手表乃生活必需品,对考生进、出考场、掌控答题节奏,对参加考试是有益而无害,严厉打击作弊完全可以,只要手表不属于作弊器材,严禁携带手表明显有违生活常理。 律师认为:黎盼携带手表进入考场不违反法律之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第五条和第九条违反《教育法》而应当无效,考试机构不能根据该办法做出取消考试成绩之处罚,应该理解、尊重和维护寒窗苦读十二年黎盼的基本权利。 黎某满怀信心提出行政复议后,1月10日,他收到了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复函,省考试院支持衡水市教育局的决定,所给出的理由《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到指定位置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让黎某想不到的是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做任何事情是按照法律来要求,还是按照部门规定来处理?是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如果进一步做人性化考量,想想学生苦读寒窗数载的不容易,有关可以把黎某女儿的手表做一下鉴定,如果不是违规器械,给孩子一个满意的回复,是多么好的一件事情呀。 不过,在法制尚不健全,有关部门依然我行我素的今天,我们要给无职无权的劳苦大众的孩子做一个深刻提醒,那就是做任何事情,要遵守规定,即使是没有道理,违法的,也要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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