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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县令”应习惯舆论监督[2009/8/2 12:07:00|by:shijiazhuang]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因为一篇报道内容涉及辽宁省某县县委书记,该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北京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虽最终未将记者逮走,但该事件经报道后引起群众广泛关注。 在该事情未完全清晰之前,我们不便对该案具体细节进行评判,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该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拘传记者做法不甚恰当。从法律角度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诽谤案属于“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在县委书记本人未曾自诉的情况下,县公安局就主动为其立案,纯属越俎代庖,亦有滥用公权力的嫌疑;从舆论监督角度讲,如果仅仅因为被报道对象认定“严重影响了XX形象”就可任意对记者拘传的话,那么,我们留给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阵地未免太狭小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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