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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县令”应习惯舆论监督[2009/8/2 12:07:00|by:shijiazhuang]


(信海光/文 高赞民/漫画)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因为一篇报道内容涉及辽宁省某县县委书记,该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北京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虽最终未将记者逮走,但该事件经报道后引起群众广泛关注。


  在该事情未完全清晰之前,我们不便对该案具体细节进行评判,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该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拘传记者做法不甚恰当。从法律角度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诽谤案属于“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在县委书记本人未曾自诉的情况下,县公安局就主动为其立案,纯属越俎代庖,亦有滥用公权力的嫌疑;从舆论监督角度讲,如果仅仅因为被报道对象认定“严重影响了XX形象”就可任意对记者拘传的话,那么,我们留给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阵地未免太狭小了吧。
  
  近来,发生在县一级地方官员身上的公权力滥用事件屡有所闻,如重庆的“彭水诗案”、山西的“稷山文案”均受到了处理。这说明,相关部门已开始关注某些县级官员滥用公权力现象。
  
  从以上事件中,我们不禁发现,在这些地方“县令”的权力得不到有效地监督与限制。试想,中央媒体的记者都会因为报道负面新闻而遭“拘传”,处于“现管”之下的地方媒体又怎能公正、称职地履行舆论监督之责?
  
  《法制日报》记者被“拘传”事件显示出,我们一些地方官员不但不懂法,而且还不习惯于被舆论监督。从这一点讲,我们也呼吁中央媒体、省级媒体在日常新闻报道中常往县城走一走,多关注基层群众的生活,多监督地方官员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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