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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辆公交车的承租人至今没有领到20万余元的燃油补贴 ■出租方称,按照当时签订的租车合同,司机无权领取 ■燃油补贴被有关部门暂时收回保管,并建议双方诉诸法律 ■出租车司机们闲谈时,油补款成了中心话题 今年国家燃油补贴款陆续发放,可灵寿县三利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公司”)的司机们却高兴不起来——与三利公司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的他们至今没有拿到20万余元的燃油补贴。 因为该合同规定,上级给予的任何公交补贴都归三利公司使用。 国家政策与租赁合同发生矛盾,孰对孰错?事件双方各执一词,让补贴发放工作陷入了僵局。 ■事件 公交司机索要燃油补贴 近日,灵寿县三利公司司机武跃利告诉记者,去年12月26日,他和其余25名司机与三利公司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分别承租了三利公司的26辆公交面包车进行运营,承包期为一年。根据车辆型号、新旧不同,每月承包费为1500元或1700元。同时规定,车辆运营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者负担。 据司机们介绍,今年7月2日,灵寿县财政局下发了成品油提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规定每辆县城公交车可获油补8000元。然而,共计20多万的油补款拨付到三利公司后,三利公司依据与司机们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第十一条“上级给予的任何公交补贴,均由甲方(三利公司)使用,乙方(承包者)不干涉”的规定,拒绝给付司机。 司机武跃利认为,国家燃油补贴发放原则是“谁加油,补贴谁”。合同中,有失公平性条款应视为无效,公司没理由不给发放油补款。 ■回应 三利公司称方案系司机自选 对此,三利公司经理秘荣芹解释,当时公司与承包运营的司机在签订合同时,就有司机提出油补如何分配的问题。公司拿出两个方案:一是26辆车按照新旧和型号不同,定为每辆车每月2300元或2500元两种承包价格,国家油补款归司机所有;二是把承包价格定为1500元或1700元,国家油补款归公司。两方案司机可以任选。最终,司机认可了第二个方案。 秘荣芹说,今年国家油补款下发后,司机发现每辆公交车油补为8000元,又想要油补了,所以说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无效。但公司已咨询律师,得到的答复是该规定有效。 ■说法 合同是否有效是关键 作为三利公司的上级主管的灵寿县城管局,其公交燃气科负责人马景春介绍,26辆公交车燃油补贴款共208000元。该局接到县财政拨款后,7月29日转拨到三利公司账户。 时隔一日,县城管局接到司机们反映,称三利公司拒绝给付他们燃油补贴。 该局调查后认为,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合同中第十一条规定是否有效。就此,城管局向律师咨询此事,律师答复其为无效条款。 马景春介绍,为谨慎起见,8月6日县城管局已将发放到公交公司的燃油补贴暂时收回保管,待双方敲定合理分配意见后再行发放。 对此,灵寿县财政局一负责人表示,建议双方诉诸法律,以裁定该争议规定是否有效,并确定油补归属。 河北青年报记者李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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