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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县农信社破产案引发的法律思考和担忧[2012/12/31 10:04:00|by:cangzhouren]
    不久前,沧州市肃宁县尚村农信社破产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金融机构破产在全国尚属罕见,农信社风险再度引起社会关注。


    农信社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有的机构面临亏损、倒闭的风险增大,在此我们有必要先看看肃宁县尚村农信社的破产之路。尚村信用社成立于1956年,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资不抵债,从2001年2月起停止办理相关业务,2004年营业执照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2006年依法申请破产,2009年11月,银监部门批复同意尚村信用社实施破产,2011年8月尚村信用社按程序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2012年3月23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此后向肃宁县农行、肃宁县联社、吴桥县联社、北京银行四家债权人下达了申报债权通知书。之后,法院主持召开了尚村农信社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参加了会议。




    以此看来,一切似乎都是正常的,可通过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相关负责人的“尚村信用社早在2001年2月停业时,已通过县联社调资的方式将该社所有的个人存款及股金支付完毕,已无任何公众存款,员工除一名主任外全部调到其他信用社工作,办公用地被肃宁县政府收回,成为“无业务、无场地、无人员”机构。目前进入破产程序时只涉及四家金融机构的债务问题,无其他债务争议。该社所在当地金融秩序正常稳定,没有造成进一步的社会影响。虽然,尚村信用社破产属于历史积案,是特殊时期的特殊个案,并不具代表性和普遍性” 但是,他的这句话引发了我们的思考和担忧。




    当前,遍布我国广大乡村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是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近些年,农村信用社改革一直受到广泛关注。事实上,农信社改革已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取得了突破:将管理和风险责任移交省级政府承担,构建了以省联社为平台的农信社新管理框架;探索了多种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虽然根据银监会的统计显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资产历年亏损挂账562.1亿元,下降了360.6亿元。然而鲜亮的数据并不能掩盖农信社潜藏的风险。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村信用社仍然是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部分机构风险仍然很高。以我院审理和执行的部分案件为例,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在进入审理和执行环节后,办案人员发现,不是当事人没有履行能力、下落不明就是贷款企业已经歇业和濒临破产倒闭。使案件陷入僵局。通过办案人员的深入调查发现,当初发放贷款时,有的农信社竟然未进行履行能力调查和实地勘察,更有甚者就是人情贷、关系贷。以致造成贷款无法收回。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多人以自己名义借款,实被一人所用。这类案件的借款人多为农民或企业工人,法律意识淡薄,碍于亲朋好友或企业领导面子,过于相信他们的实力,以自己名义申请贷款,实际款项被他人使用,而信用社在借款到期后只能起诉借款人,实际用款人逃避了法律责任,而借款人往往是家庭困难,生活难以为继。二、借款人与担保人互不相识情况屡有发生。许多案件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居住地址分散在不同地区,并且互不相识,往往由他人拿空白的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签字担保,有一部分担保人则是将个人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不知其为他人担保,自己也并未到场签字。三、多次借款、互为担保、多次担保情况普遍。四、违规放贷现象严重。五、乡镇工作人员及教师担保行为不容忽视。乡镇工作人员受政府部门领导要求,为企业借款提供担保,而企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现倒闭或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教师由于收入比较稳定,成为担保人的也不在少数,此类案件涉及人员较多,严重的影响了政府工作人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六、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少部分工作人员对存款客户相关信息进行复印,并伪造借款人、担保人的签字或印章,把贷款挪作它用。此类案件现大多借款人下落不明,担保人没有担保。




    综合以上几点我们认为造成以上情况发生的原因为以下几点(一)审查不力,业务不熟。 农村信用社放贷员放贷时对贷户的还贷能力及信用程度审查不严,或者根本不予审查,致使贷款到期后,出现贷户无力归还及有钱也不还的情况。对担保物是不是属于法院不能强制执行的物品,贷款员对不是很熟,无法分辨出担保物是否合乎信用社的要求,致使逾期贷款无法回收。(二)人情贷、关系贷。前几年的贷款多是人情贷、关系贷,甚至中间存在有幕后交易,致使此类案件很难自动履行,这也是农村信用社案件产生的一大原因。(三)制度落实不力、收贷力度小、责任心不强。信用社内部虽然也制定了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但实际上根本没有真正落实,信用社收贷人员力量相对薄弱,不能适用面对大量不良贷款的局面。再加上信用社责任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致使外勤收贷时态度不端正,认为放贷时不是其本人,有的都是领导批准放的贷款,造成他们认为收回与不收回无所谓,与自己无关。(四)虚增收贷数额。收贷外勤人员为了增加其工资或业绩,对于无还贷能力、人情关系的贷户,将本息或利息重新立新借据,实际上虚增了收贷数额。(五)领导重视不够、监管不力。由于农村信用联社内部几十个分社均有权放贷,联社内部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部门,致使超诉讼时效的贷款案件普通存在。信用联社领导一般只重视放贷,对收贷重视不够,特别对依法收贷不予重视,不舍得投放人力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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