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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证这玩意我见多了”背后的舆论生态[2010/8/23 15:22:00|by:handanren]
黑龙江电视台-新闻夜航报道,鹤岗市民何顺和朋友喝了点酒感觉天气炎热就到附近的冷饮摊想买个冰淇淋吃,可是人家刚打完冰淇淋给他,何顺几个人却说不要了。犯罪嫌疑人何顺对着镜头说:“不买了想走,然后老板说话挺难听的。我就问他骂谁呢,然后他说骂你咋的,我就过去了。”镜头一转,主持人接着说,酒劲正浓的何顺岂能吃亏,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向卖冰淇淋的人捅去,导致对方当场死亡。
  
  节目播出后,出于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今日信息报记者一行赶到实地进行采访。鹤岗市工农公安分局局长姜某拒绝记者的采访要求,拒绝的理由是记者不能介入刑事案件的采访。
  
  新闻媒体作为群众获取信息的平台,理应发挥其舆论监督的作用。时下人们天天在喊要依法行政,要依法治国,可为什么一遇到具体问题某些人就犯“糊涂”?说公安局长不懂法律那不是笑话吗?依我看来,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怕媒体给“捅漏子”,抑或说是怕舆论监督。
  
  记者究竟可不可以采访、报道刑事案件?笔者查遍了所有的法律法规发现,只有1994年颁布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要求新闻工作者“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或偏袒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1996年中宣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下达的关于新闻法制的意见中也要求媒体:“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性的报道”。
  
  上述两个规定是目前我国对媒体报道刑事案件的相关制度性的规范,对媒体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根本就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作为鹤岗市的一区(处级)公安局长,有权干预舆论监督吗?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还是另有别的原因,笔者不能不心存这样的疑问。作为公安局长的姜某如果真的“不明白”,就应该事先看看国家的有关法律条款,怎能擅作主张就拒绝记者采访呢?怎能拿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给记者的“新闻记者证”在桌子上乱敲呢?还大言不惭地说“这玩意(指记者证),我见多了”!
  
  笔者在新华词典查了一下“玩意”的解释:表示对事物的轻视之词,玩具、小摆设或有趣的事物。笔者以为,姜某不敢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真实意图恐怕还是怕媒体曝光,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最近,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同志特别强调,公安干警要学会与媒体打交道,要善于与媒体沟通。然而,鹤岗市工农公安分局拒绝记者采访的理由似乎与这位开明领导的讲话背道而驰。
  
  其实,东北亚杀人案只是一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的刑事案件,其中既没有高官,也没有明星,更没有其他特殊情况,所以本不该成为一个如此受人关注的案件。但是,为什么新闻媒体要关注这起杀人案件呢?
  
  有人认为此案是因为一元钱的冰淇淋而毁了几个家庭的安宁,太不值了。笔者看,群众是站在道德的立场来看待和评论这一事件,而没有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这一事件,忽视了我国的法律存在。这一事件,从人们的争议和评论中,充分暴露了人们法治意识的淡薄。
  
  工农公安分局回避新闻记者的采访,更让人们相信真相不会大白。相反,第三种调查力量———新闻媒体和律师的介入,展开证据上的竞争与碰撞,各种信息得以发掘,才有可能最终驱除阴霾、还原事实。同时也让这一过程中受害人及家属的权利得以维护,而不致沦为任意宰割的羔羊。
  
  现在看来,鹤岗市工农公安分局有意回避记者的采访,可能是因为心里有鬼,也可能是因为自身的实际水平,更可能是因为其中还有一些不宜披露的真相乃至某些不可告人的内幕。于是,就出现了回避采访甚至刁难记者的事情,于是,就引起了记者对案件侦查过程合法性的怀疑和律师对案件定性的质疑;于是,一起普通的杀人案件就变得不普通了,简单的案情就变得不简单了,明白的事情就变得不明白了。
  
  受众也需要通过新闻媒体聆听多种声音才能获知真相。如果只能听凭警方高高在上地“为所欲为”,那么,真相可能将被掩埋,正义可能将随着那一锤定音如云消散。以往所有反对媒体采访刑事案件的理由,在这里再一次地被证明其蛮横与无知。
        稿源:红网 作者:曹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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