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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准改名是滥规定[2009/5/17 22:40:00|by:zhuangjia]

   简要内容:双流县公安局的做法无疑就是王八屁股长疖子——滥规定(烂龟腚)。无独有偶,某些公安机关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这仅仅是个内部规定,是和《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想抵触的,注定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任建松想改名“任健松”不成,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15日,双流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称,公安机关对成年人改名予以严格控制,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改名逃避法律制裁,也避免更名引发在民事交往中出现逃避债务等问题,造成社会秩序紊乱。(5月16日《成都商报》)


  双流县公安局的做法无疑就是王八屁股长疖子——滥规定(烂龟腚)。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因此,他们的做法从法理上来说,注定就是违法的,就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不受侵害。


  双流县公安局的观点简直就是瞎子算命——胡说八道。他们认为公民改名会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造成麻烦和不便,会造成社会秩序紊乱,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是大错而特错的。其实,公民的姓名更改以后,公安机关只要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金,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时候,只需要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就可以了。由此可见,公民改名字根本就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的影响。


  无独有偶,某些公安机关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这仅仅是个内部规定,是和《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想抵触的,注定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安机关如果一味地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当事人就可以以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进行打官司。公安机关如果无法拿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就必须承担败诉的后果。由是观之,双流县公安局狗咬屁股——肯定(啃腚)会败诉。古人云:“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其它公安机关是否应该认真吸取教训,改正这种错误的做法呢?毕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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