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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对“土地入股”不等于阻止土地流转 要加以规范[2009/12/20 22:07:00|by:yangqiulin1965]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限制“土地入股”不等于要阻止土地流转,要结合我国国情,鼓励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土地流转的受让主体。



  “土地入股”是新近出现的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其具体做法是: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企业,并获得企业股权,入股农民成为企业股东,部分农民受雇成为企业员工。“土地入股”帮助企业成为农业经营主体,帮助资本打通了进入农业领域的渠道。如何看待“土地入股”问题,南开大学博士后曹利群日前在《理论家》发文认为,当前我国“土地入股”已呈蔓延态势,对此需引起高度重视,不仅不宜操之过急,且应进行必要的规范整顿。


  土地流转正呈加快发展态势


  曹利群说,我国正处于加快土地流转的历史阶段。截至2008年8月底,全国农地流转面积已达1.06亿亩,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7%,比2007年提高3.5个百分点。“土地入股”作为一种新的流转形式,正被各地认同和推广。据农业部调查,目前在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主体中,农户占64%,工商企业占36%。按此推算,工商企业经营的耕地已经达到5719万亩,占全国耕地面积的3.13%。与此对照的是,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仍由农村集体经营的耕地面积不到全国的1%。可见,在各类规模经营主体中,工商企业已经赫然排在了第一位。


  曹利群说,全国土地流转正呈现加快发展态势,2008年土地流转面积同比增长66%。他认为,越是在土地加快流转的时候,越是在加快流转的地区,越应清醒把握前进的方向。既要鼓励创新、积极推动土地流转,也要保证流转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避免犯下一些不必要的错误。


  “土地入股”不宜大规模推广


  曹利群认为,“土地入股”可能带来几方面的不良后果:一是可能动摇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二是可能出现强迫农民流转的现象,三是可能冲击18亿亩耕地红线,四是可能伤害农民权益。


  曹利群建议对“土地入股”要严加限制。他说,“土地入股”这种流转方式帮助资本打通了进入农业经营的渠道,挤占了农民就业和增收的空间。如果把握不当,可能会出现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合谋,动摇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因此,“土地入股”不仅不宜大规模推广,而且应该进行必要的规范整顿。


  第一,坚持以农户作为土地流转主体,不要人为加快流转步伐。土地入股这种流转方式,引入了资本的力量,土地流转的速度能够加快,但是,它却不能够很好地保证农民的土地权益。因此,要严格防止企业和地方政府合谋,要严格审查企业经营资格,严格防止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把土地流转限定为主要在农户间进行,对企业经营土地作出严格限制。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各项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不能随便通过发展“土地入股”让企业成为农业经营的主体。要严格限定企业作为土地受让主体的资格,把绝大部分土地流转给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保证农民在农业领域的就业空间和增收空间。


  第三,加快发展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等,鼓励它们转入土地。限制“土地入股”不等于要阻止土地流转,要结合我国国情,鼓励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土地流转的受让主体。要为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尤其要鼓励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把信用合作发展为农民合作的核心,在保护农民金融自主权的同时,打通合作社进入现代金融体系的渠道。(文/李易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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