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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追踪: 河北律师诉“垃圾短信”开庭[2008/5/29 19:32:00|by:z2111]







新闻追踪: 河北律师诉“垃圾短信”开庭
原告要求移动双倍返还21.26元,被告河北移动主张与原告和解


         新农民网石家庄电(苏东彬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北冀华律师因垃圾短信诉河北移动通信公司一案,5月28日上午在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平南法庭开庭。

事件回放:虚假留言短信回复被代扣费
     据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李惠芬律师称, 2007年11月26日和2008年1月12日,她收到两条类似短信息,其内容为:“您好!城市留言台有您一条未读的语音留言,请拨9610088888,马上收听。”和“您好!您的朋友给您留了一条新年语音祝福,请拨96732126按2马上接听。”李认为是朋友留言,便按照短信内容拨打了相应的语音信箱号码,但收听到只是一段人工录音和歌曲,但并没有好友留言。
    李惠芬说,今年2月她打印了话费单,才知道这两次回复竟然被扣费10.63元,其中信息台费10元,两条短信费0.63元。“没经过我同意,私自向我发送垃圾短信,且在我不知情也没任何收费提示情况下,扣了我预存的话费。这明显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起诉书中,李惠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共计21.26元,并不得向其发送含有广告宣传、虚假、违法等内容的垃圾短信。同时,被告在提供有偿服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其知情权。未经授权,不得从其所属手机账户内直接扣款给第三方。

        案件争议焦点:资费该由谁提示
     原告代理律师、本网法律顾问、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崔育民认为,原告李惠芬提起诉讼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在未任何收费提示情况下收取其通信费用,对此,被告代理律师韩树辰认为,语音业务是由语音业务运营商提供,被告只是信息的发送渠道提供者,具体资费标准应由语音业务运营商予以提示。如果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也应由语音业务运营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而且,拨打时语音业务运营商已经提示了收费情况。    但原告代理律师崔育民则认为,依据《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应公开各类信息服务的项目和价格。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用户拨打移动语音信息服务(IVR)接入号码后,基础电信企业应负责首先播放语音通知,告知用户该服务的资费标准、收费的整体构成,并在得到用户确认后开始计信息费。因此,被告作为基础电信企业,在向原告预收费时,应先播放语音通知。
    本次诉讼中,原告李惠芬因拨打两个语音电话,被从预交话费中扣除费用10.63元,其中包括代收信息费10元。
    就此问题,崔育民称,原告预交给被告的话费,仅是用来支付自己所消费的通信费用,未经原告授权和知情,被告无权将该款项扣划给任何第三方。本案中被告并未履行预先告知义务。
  “在依法合规经营基础上,这种代收费对语音业务运营商、移动运营商、手机用户三方来说,都是共赢的。”韩树辰认为,在语音业务运营商提供充分提示基础上,代收费是一种正常消费行为。手机用户拨打语音电话并有真实消费愿望情况下,如果每一个收费都要个别征求意见,这种成本是很大的,对三方都没有好处。
   但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共赢局面也要建立在保护他人利益基础上。“我们不反对合法代收费,只希望被告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原告知情权,不要随意扣划给第三方。”

河北移动态度:服务存在瑕疵主张和解
    被告代理律师韩树辰表示,河北移动在某些服务环节的确存在瑕疵,河北移动公司愿积极主张与原告和解,解决相关问题。针对原告提出的禁止发送垃圾短信的诉求,移动公司一旦确认为垃圾短信将坚决予以处理,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日法院庭审结束,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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