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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性性工作者安全调查[2008/7/19 23:49:00|by:dagongzai]

  “首先是生存,第二是保证不被杀被抢,第三才是防范性病、艾滋病。”这是著名学者潘绥铭对中国女性性工作者生存状态的描述。

  在媒体的报道中,经常发现“小姐”被杀的新闻,而在记者对数十名最底层“小姐”的调查中,几乎每个人都有被抢、被强奸的经历。对中国难以统计的女性性工作者来说,虽然工作是灰色的,但她们同样是公民,生存权理应得到保证。

  一个性工作者脸上的刀疤

  “站街女”英仔第一次“出台”,就遭受了严重的暴力袭击。

  那道刀疤今天仍然留在她脸上,10多厘米长,形同蚯蚓。这名现年33岁的女人来自贵州北部的一个农村,曾担任深圳一家企业的总经理助理。丈夫怂恿英仔挪用公款,事发后她被公司开除。去年,她离婚了,剩下一堆债务和一对6岁的双胞胎男孩———他们要上学。

  这年春天,她来到了广东东莞。在这个以“服务业”著称的城市里,有着大量与她经历相似最后不得不选择站街的女子。2008年3月18日凌晨200,英仔第一次站街。一辆白色面包车开了过来,“去万江大桥,100块钱。”车主说。英仔上了车,面包车向万江大桥一个偏僻的地方驶去。

  在车厢里交易完后,一把将近1米长的西瓜刀,架在英仔的脖子上,搜身开始了。最后,男子从她的鞋垫里发现了400块钱。这种隐藏似乎激起了他的愤怒,还没等英仔反应过来,刀锋已经划开她的脸颊。“过了两分钟,才感觉火辣辣的疼,像有无数只蜜蜂疯狂地蜇自己。”英仔说。

  “我被人抢劫了!给我手机,我要报警!”当英仔逃回南城运河加油站时,她遇到了园园。

  “我以为她疯了,”园园说,“我们是警察打击的对象,去报警不是自投罗网吗?”43岁的园园已在东莞做了10年性工作者。

  英仔听从了园园的建议。而园园的脖子上同样有一条伤疤,大约15厘米长,在昏黄的路灯下仍然显眼。那也是一次交易后,她遭到抢劫并割喉,险些丧命。

  “这就是现实,你必须接受”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潘绥铭的弟子赵军在对近百名女性性工作者进行访谈后发现,很多人都有在从业过程中遭到抢劫后受虐待的经历。其中最典型的是在深圳,两名“小姐”在出台时遭遇抢劫,之后脸上被刺青“妓女一号”。

  然而,东莞运河边的治安员并不同情她们。“对这些人就得狠狠地打!”一位治安队员说。

  “这就是现实,你必须接受。”英仔说。“我要离开了,去广州卖凉粉。”她的声音很小,“虽然挣钱不多,但好歹能够堂堂正正地活着。”

  起因是在3月22日晚上11点,她在交易时又遭遇了抢劫,并被两人轮奸。“我身上不到20块的现金被抢走了。他们还翻出了一张农行卡。”英仔说:“当时,一条大约两米长的铁丝勒住我的脖子,逼我说出密码。2000元就这样没了,那是我那两个小孩的学费。”

  为逃避这种恐惧生活,她们当中的大部分人开始吸毒。从开始的白粉,再到静脉注射,这让她们更是体无完肤。“有些姐妹因为吸毒过量,就那样走了。”园园说。

  “小姐”容易成为作案目标

  12年从警经历,让赵军选定了“女性性工作者被害问题”作为研究课题。在中国,目前鲜有学者关注这一领域。即使在公安机关,也未专门设立这一类别的案例分析系统。

  近10年来,赵军是以“入圈式”调查方法来收集案例的。赵军选择的调查样本,主要来源于一个中等规模的地级市和一个发展开发程度较高的沿海城市,结论则是“‘小姐’被害案共性大于个性”。“‘小姐’群体的权利在事实上已被严重边缘化,虽然她们的合法权利在形式上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赵军说。

  赵军认为,“小姐”被害已经类型化。杀害“小姐”的案件主要发生在发廊、小休闲店以及出租屋。较小的发廊、休闲店,尤其是只有一名“小姐”单独从业、独门独户的比较容易被害;另外一类容易发案的地点则是出租屋———也就是老板为“小姐”接客、或站街女为自己接客专门租用的民房。

  抢劫、绑架‘小姐’的案件,基本的手法是:以客人到发廊、休闲一类的场所消费为名,骗“小姐”出台或“包夜”,或者在比较隐蔽的地点对“小姐”实施抢劫,或者把“小姐”控制在宾馆、招待所的房间里,逼迫“小姐”用自己的电话打给老板或家人,让对方往指定的银行卡里打钱。这类案件有很成熟的作案模式。罪犯之所以选择“小姐”作为目标人群,是因为她们比较容易被接近。

  “小姐”为何不报案

  调查发现,有个团伙性的拐卖“小姐”案件,涉案“小姐”基本都没有直接报警,更多的情况是通过各种方式找自己的家人,甚至通过好心的客人帮忙打电话回家,报不报案由家人决定。这种不报警的情况,在“小姐”被抢劫、绑架一类的案件中,更为常见。

  根据法律规定,对卖淫者轻则可处以10至15日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重则面临6个月至2年劳动教养。因担心受处罚,“小姐”大多不报案。生命权高过“社会风化”

  赵军的著作《惩罚的边界》里提及了“小姐”人身权利问题。“小姐”的权利,就是这样一种应予重点关照的“边缘的权利”。“小姐”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有效而充分的保护,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主流社会对边缘群体的忽视,反映了社会的法治化水平还不高。

  其实,警方对报案的“小姐”很少处罚。即便是老板报案,也很少处罚。但警方往往不会公开对外发出十分明确的信息———我们不会处罚报案的卖淫者或组织卖淫者。

  同时,还可以考虑采取一些技术性措施。譬如,警方可根据已破获案件所反映出的某些犯罪规律,向“小姐”宣传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教她们一些防范被害的方法。这既能提高破案效率,也可预防“小姐”被害案件的发生,有些地方的警察已经在做这个工作了。

  生命权无疑高于“社会风化”,不管权利主体的身份如何。从这一点出发,警方教育“小姐”如何保护自己的生命或财产,是完全合法的。(摘自《中国新闻周刊》2008年第13期)

标签:性工作者     阅读次数(516) | 回复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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