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名片
  • 姓名:刘不平
  • 性别:男
  • 地区:暂无
  • QQ号:0
  • Email:liubup@yahoo.com.cn
  • 个人签名: 仰天大笑出门去  我辈岂是蓬蒿人
最近谁来看过我
博客统计
    日志总数:136 篇
    回复总数:54 条
    留言总数:13 条
    日志阅读:68698 人次
    总访问数:260886 人次
写博文首页 >> 查看liubuping发表的博文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今天颁布施行 [2008/1/13 23:38:00|by:liubuping]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签署第515号国务院令,公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并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提高了罚款的额度。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二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扩大了公告的范围,而不限于在经营场所公告。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还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处罚规定,根据规定,行业协会如果有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处罚规定》同时还加大了对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处罚力度,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阅读次数(190) | 回复数(0)
上一篇:“中国辣椒第一乡”花落濮阳
下一篇:农民报变天了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