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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2009/10/11 16:55:00|by:nongmin123]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是财政部门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由县(市)、地(市)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负责推荐,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负责评估、审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政策指导和抽查。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2010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逐步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项目安排原则上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高油大豆、“双低”油菜、“双高”糖料、棉花、名优经济林、蔬菜、茶叶、名优花卉、蚕桑、畜牧、淡水水产等。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严格限制的项目包括:中成药加工、粮食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深海养殖及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不予扶持的项目包括:原料主要来源自营基地、不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三、扶持对象


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立项条件


(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竞争能力强;


­--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项目用地手续合法、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项目用地手续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龙头企业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期两年以上;


­--经营业绩良好,连续两年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08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2.农民专业合作社


--2007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9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2008、2009年至少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农民社员80户以上且至少占社员总数的90%。


(三)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扶持方式


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


(一)财政补助方式


1.投资规模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其中,重点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100万元(含),一般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低于30万元)。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相应落实配套资金。


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比例为6:4。


2.龙头企业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7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可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


3.财政补助扶持方式主要适用于示范带动作用强、以产品为纽带、在工商部门注册、有一定联结农户和生产基地规模、组织结构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带动作用强、开展技术改造创新、产品结构升级、污染物治理等成长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在同等条件下,对合作社申报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4.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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