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名片
  • 姓名:暂无
  • 性别:男
  • 地区:暂无
  • QQ号:暂无
  • Email:laonong123@tom.com
  • 个人签名: 植根田间,相知冷暖!
最近谁来看过我
博客统计
    日志总数:263 篇
    回复总数:51 条
    留言总数:24 条
    日志阅读:107762 人次
    总访问数:430015 人次
写博文首页 >> 查看nongmin123发表的博文
让奥运隐性广告无处藏身(读者论坛)[2008/8/5 23:30:00|by:nongmin123]

重庆市工商局 宋 波


  “某某企业预祝2008北京奥运会取得成功”,“某某名牌携手国家队; 某某为北京奥运助威”……随着北京奥运会的日益临近,类似这样的企业宣传广告语,几乎每天都出现在我们身边。


  当很多读者误以为这些广告宣传企业是奥运赞助商时,日前,北京奥组委举行的一次新闻发布会却显示,许多非奥运合作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直接使用奥运会的商标、名称、标志,却采用隐蔽手段,通过巧妙设计来暗示与奥运会之间存在某种商业关联,间接利用奥运会的商业价值提升其产品或服务知名度。


  这种搭“奥运便车”的隐性广告行为,目前在全国各地呈高发态势。如有的非奥运赞助企业以奥运火炬或奥运火炬手的形象做广告,有的未经授权以本届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官员等作形象代言人,有的用奥运会门票搞推销,有的甚至直接以“迎奥运、大促销”的名义为商业销售活动冠名。


  种种涉奥违规广告行为的出现,在于部分企业不顾自身实际,一门心思要和奥运沾边,以求得“奥运=品牌+销量提升”的营销效益。殊不知,隐性广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奥运会合作企业的特许经营权,有悖象征公平竞争的奥林匹克内涵,阻碍了全社会自主创新步伐,干扰和破坏了市场经济正常秩序,不仅会影响和损害国家形象,而且有损于企业自身的品牌建设。


  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为此,建议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保护奥林匹克专有权,让奥运隐性广告无处隐身。一是发挥媒体“提神醒脑”功能,加大奥标专有权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引导公民加强监督,去除一些企业企图“傍”奥运的不法念头。二是发挥广告协会的“自我排毒”功能,加强行业自律,采取劝诫、通报批评和社会公开点评等方式,整治奥运隐性违规广告。三是发挥各级工商部门“刮骨疗伤”功能,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一批典型违规广告,杀一儆百,净化奥运广告市场。 

阅读次数(135) | 回复数(0)
上一篇:“老婆基本不用”是何道理?
下一篇:供需两端发力解柑橘卖难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