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名片
  • 姓名:暂无
  • 性别:男
  • 地区:暂无
  • QQ号:暂无
  • Email:2902207903@qq.com
  • 个人签名: 暂无
最近谁来看过我
博客统计
    日志总数:3 篇
    回复总数:80 条
    留言总数:0 条
    日志阅读:1945 人次
    总访问数:5107 人次
写博文首页 >> 查看路为堂发表的博文
路为堂实名举报[2015/12/30 19:13:00|by:路为堂]
[p=21, null, center]河北省肥乡县路为堂实名向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全国人大张德江委员长、国务院李克强总理、中央纪委王岐山书记、中组部赵乐际部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控告!河北省广平县法院滥用职权、渎职侵权、徇私枉法、枉法判决的违法犯罪行径!

[p=21, null, center]

[p=21, null, center]点击查看原图

河北省肥乡县路为堂

[p=21, null, center]

[p=21, null, center]

[p=21, null, left]事实与理由:广平县法院审判长武文海,审判员蔡兰海、焦丽芳,书记员李长海等人,颠倒法律、歪曲事实,玩弄国法、乱敲法槌、枉法判决、残害无辜群众。给我和我的家庭名誉、精神、经济等方面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损失,给党和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坏影响。使庄严肃穆的法庭变相成为以权代法、相互包庇的场所。铁的事实如下:

[p=21, null, left]      广平县法院颠倒法律       歪曲事实玩弄国法

[p=21, null, left]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足以看出明显的违法事实

[p=21, null, left]1、肥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2年12月13日给我的处罚决定书,是肥公(邯肥旧)决字《2012》第号

[p=21, null, left]肥乡县公安局给广平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处罚决定是2012年12月13日“肥公(治)决字第35号”。这是法律文书的错误,这种错误是决定公民生死存亡的法律文书。其文书在庄严的法庭上是啥性质。

(起诉肥公(邯肥旧)决字《2012》第  号。受理肥公(邯肥旧)决字《2012》第   号。开庭判决竟然是“肥公(治)决字第35号。这就是起诉张三,判李四。天下奇闻)

[p=21, null, left]2、法律文书中没有案发地.北京公安局派出所的移交手续,充分说明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严重违犯了“中央政法委关于处理上访人员的要求规定”。是给中央的政策.法律法规唱对台戏。这是严重的违法。难道审判长不懂法吗?

[p=21, null, left]3、报案人、证明人的举证是道听途说、不足为证。报案人:蔡雷的证明说:“他在国家信访局接路存的”。说明他没有在天安门。豆志勇的证明说:“他在一个小旅馆住着。”恰恰说明他也不在天安门。南站旅馆、国家信访局离天安门数10公里,他俩人的证明在本案中纯属荒唐可笑。

[p=21, null, left]综上述三条,足以说明广平县法院。受过高等教育的审判长武文海、审判员蔡兰海、焦丽芳、书记员李长海等人利用职权,达到他人之目的,残害人民,践踏法律,玩弄国法。使庄严肃穆的法庭变相成为以权相互包庇的场所,使金光闪闪的国徽蒙受耻辱。

[p=21, null, left]此致

[p=21, null, left]                  

[p=21, null, left]      举报人:河北省肥乡县旧店乡西北高村人路为堂

[p=21, null, center]                         手机号:15033011272

[p=21, null, left]                                   2014年4月7日

[p=21, null, left]点击查看原图



点击查看原图


[p=21, null, center]

[p=21, null, center]

[p=21, null, center]

[p=21, null, center]附件:中央政法委关于处理上访人员的要求规定

[p=21, null, center]2012年2月4日

[p=21, null, left](章选)

[p=21, null, left]中纪委副书记:党政一把手同样适用

[p=21, null, left]  对于违反信访纪律的行为,是否适用于地方党政一把手,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明确表示“同样适用”。

[p=21, null, left] 各地方没有北京市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处罚的移交手续,各地方就无权进行处罚处理。

[p=21, null, left]  训诫书本身就属于警告类轻微处罚,《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不管进行什么样处罚之前都必须要有讯问笔录,且只有案件发生地当场执法警察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训诫,别人无权进行执法训诫。

[p=21, null, left]  驻京办无权开具假训诫书对本人进行训诫,属于越权执法和违法执法、越权执法,无执法权。

[p=21, null, left]  在执法前除了要满足以上条件,还要出具违法行为通知书,否则不能进行执法,已经执法的,其执法行为无有效力,其执法行为可视为是侵犯公民的合法人身权利,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要赔偿精神损失。

[p=21, null, left]

[p=21, null, left]点击查看原图

点击查看原图

         

[p=21, null, left]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4修订)

[p=21, null, left]

[p=21, null, left](章选)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p=21, null, left]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p=21, null, left]    综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广平县法院审判长武文海、审判员蔡兰海、焦丽芳、书记员李长海等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的条款,更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还法庭公正、尊严,还国徽、国法威严。

标签:证据 行政审判 场所 通知书 三条     阅读次数(306) | 回复数(1)
上一篇:路为堂实名举报
下一篇:路为堂实名举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