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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农民合作社的吸纳股金与非法集资[2015/12/26 18:07:19|by:yeshulin]
    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是以农民合作社为依托,以产业为纽带,以成员信用为基础,为本社成员发展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服务的业务活动。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符合农民群众的愿望,是中央的明确要求,对缓解农民融资难题、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有重要作用。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开展信用合作必须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促进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禁高息揽储。

    国家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吸纳股金的融资方式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前经营农资的人,顺应时代潮流,依据本乡本土拥有的人气带头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宣传能给入社社员带来更多收益和实惠,如此好事,政府支持,农民就很容易接受。为扩大宣传让群众拥护,让群众入股,合作社开业时,往往大张旗鼓,邀请政府部门领导出席剪彩,领导的出现,比合作社自身的宣传更有影响力,人民群众是相信国家相信政府的。

    实际操作中,一些无良人员以投资农业项目为名,打着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旗号实施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害者大多数是农民群众,他们拿出自己辛苦苦苦挣的钱入股合作社,只是想能拿点红利,改善一下自己的生活,而个别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不是发展生产经营,往往是对外放贷以图获取更高利息,当放出去的钱无法回收时,社员的股金就无法正常取出,无法正常取出,有的人便无法正常生活,因为有的老年人攒了一辈子攒了几万元,就指望着拿点红利,让自己的晚年生活更有保障。多少人遇有婚丧嫁娶难以拿到自己的股金,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人民群众是无辜的,入股社员是无辜的,他们的股金是合法得来的,他们是响应国家号召加入农民合作社的,法律应该保护入股社员的合法权益,帮社员追讨损失。违法的是经营者,某些合作社的违规行为并非仅仅是涉嫌非法集资,更是一种诈骗行为,社员是遵纪守法的、是受害者。不能说,农民参与进来了,就要后果自负。执法部门应该严厉打击这种合作社信用合作的诈骗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农民的财产损失,树立政府威信,彰显法律公正。如果法律不维护社员的合法利益,必将产生贻害群众的恶劣的影响,危害深远。现在就有些吸纳社员股金的合作社,看到别的老板被抓,而老百姓的钱依然无法追回的现实,丧失了道德与诚信,就有了不想还款的罪恶想法,将社员的股金转移匿藏,当社员据理力争主张社员权利要求退股,他们便以各种理由敷衍推托,当有人要告他们时,甚至有人还肆无忌惮地叫嚣,即便抓了我,你们的钱也拿不到手,说白了你们告我也是白告,你们不告我,这钱我慢慢的还有希望还你,我进去了,你们找谁要钱去。泼皮无赖的歪理邪说致众多社员陷于无奈之中。众多群众因加入合作社莫名其妙被动参与了违规者的非法集资而无法拿回自己的血汗钱,真是求告无门欲哭无泪。不法者投机取巧偷天换日的勾当,不仅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发展。

    农民加入合作社入股的股金是他们终日辛辛苦苦挣来的的,不能因为操作者违法经营,鼓了丧尽天良者的腰包,而让人民群众的血汗钱遭受损失。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规经营,幕后操作,坑国家害民家,侵吞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害群之马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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