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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2012/3/14 18:53:00|by:a2012]









国务院发布新开工项目“八个必须”条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文件指出,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新开工项目过多,特别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加剧了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成为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的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文件明确了投资项目新开工“八个必须”条件:一是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二是必须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三是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四是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五是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必须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六是必须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七是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八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文件还对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统计和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进行了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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