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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微腐败”不可有“微态度”[2012/7/5 22:58:00|by:tianding]

对待“微腐败”不可有“微态度”


    在我们身边,有这样一些干部,他们大问题没有,小问题不少。比如,会偶尔用公车外出办办私事,会偶尔要公家买单接接私客,会偶尔在下基层时捎带一点土特产回家,会偶尔在帮人办事后收受一点不是贵重的礼品,会偶尔接受下属单位或管理对象吃请,会偶尔在督促检查工作时笑纳整包烟,等等。不少群众把干部的这些小问题,称之为“微腐败”。


    在对待干部的“微腐败”问题上,我们总是在一种情有可原、责不罚众、追随大流的心理暗示下,表现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说行也不说不行的暧昧“微态度”。笔者认为,这种“微态度”贻害无穷,不可以有。


    一方面,相对那些大把大把收受不义之财的大贪官来说,少数干部的“微腐败”行为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小,小得有些微乎其微,小得有时微不足道,小得我们常常忽视它,小得我们愿意容忍它;二是多,多得我们司空见惯,多得我们习以为常,多得我们熟视无睹;三是近,离基层最近,离群众最近,离百姓最近。而“微腐败”正是以这种“小、多、近”渐进式的表现方式,“白蚁筑地巢”、“温水煮青蛙”般地掘空党和政府的根基、损伤党和政府的健康、啃噬党和政府的形象,最终形成地动山摇、大厦倾废、机能丧尽、生命消失的后果。对此,我们岂能容忍!


    另一方面,“微腐败”和大腐败在本质上并没有很大的区别,它们都是公权滥用的腐败行为,要说区别也只是层次的区别、程度的区别、数量的区别,从这一点上说,“微腐败”就是大腐败的前生,大腐败就是“微腐败”的后世。一些大贪官并非前世注定就是大贪官,而是掌权之初没有慎始慎微,“微腐败”时代就在思想的骨子里埋下了滥权的基因,以至于积小腐成大腐、积小贪成大贪、积小恶成大恶、积小错成大错,一步一步走进了万劫不复的深渊。


    因此,无论从整个党和国家政权巩固而言,还是从干部个体成长成才而言,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执纪监督机关,必须做到抓大不放小,以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和实际行动,旗帜鲜明地反对“微腐败”,理直气壮地制止“微腐败”。只有这样,我们的党和政府以及党员干部,才能远离“亚健康”,以清正廉明、勤政为民的形象和声誉,赢得越来越多的群众“粉丝”。

标签:“微腐败”     阅读次数(199) | 回复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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