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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苗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2/29 7:01:00|by:zhaochenhai]

20116月下旬,经朋友介绍从永年县航天育苗基地蔡付兰处订购了冀美福星(福星1号)黄瓜种苗7500株,每株0.2元,共计1500元,2011718,蔡付兰把7500株冀美福星种苗送到,第二天,把该种苗移植到占地2.3亩的2个大棚内。通过一个月精心管理,黄瓜长势喜人,818通过观察,瓜秧已长到2—2.3米,叶片24—26片,按照冀美福星的特征特性,现在每株应产6斤以上,但是蔡付兰提供的这7500株种苗很少有结瓜现象,个别株结的瓜也都是畸形瓜,没有任何商品价值。后我向蔡付兰质问,才知道蔡付兰销给的种苗不是当初订购的冀美福星(福星1号),造成巨大损失:同时蔡付兰的行为还给我造成了巨大的名誉和精神损失。


   与蔡付兰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蔡付兰采用欺诈的手段,销售的种苗是假冒品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合同法》及农业有关法律法规,更为严重的是,蔡付兰销售假冒伪劣品种,已触犯了《刑法》,经多次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目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诉。

标签:种苗 法院 诉讼     阅读次数(269) | 回复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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