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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可以代替村委会吗? (有理说理)[2012/12/26 19:12:00|by:geyuanfa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我国在村一级实行村民群众性自治。而这一制度运行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乡镇领导、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在我县一些地方村民自治的运作很不规范,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有效性。

       村党支部对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拥有决定权。村民委员会有权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亦有权讨论和决定村中事务。这样,村中就存在两个对村中事务拥有决定权的组织。虽然从成文制度规定上看,党支部主要是决定重要问题,村民委员会主要是对村中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和具体问题做出决策,但这一规定存在两个矛盾:


       一、是村中重要问题与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互相交叉;


       二、是由于乡村是行政区划的最低层,村中事务非常琐碎和具体,难以区分重要问题和具体问题。


       所以,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党的领导,一些乡镇领导明支持暗阻挠村委的选举,致使村党支部对村中公共事务的领导往往变成了对一切事务的包揽,加之村党组织的历史资源和组织资源丰厚,家族党员等等。所以,在绝大部分村,村党支书拥有最高权威,村党支部书记高高在上,形成了“土皇帝”导致腐败的蔓延,个别乡镇领导坐收其利。在温塘镇就有50%村没有村委会,说这样便以乡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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