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杨宗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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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河北省物价局组织河北省内多家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召开了全省药品价格监管提醒告诫会,提醒告诫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特别是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 据介绍,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通知要求,自2015年6月1日起,由国家发改委定价的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持药品价格基本稳定,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今日上午,河北省物价局组织召开了全省药品价格监管提醒告诫会,提醒各药品生产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要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合理定价,明码标价。 记者从告诫会现场了解到,6月1日后,河北省将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严查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于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特别是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河北省物价局将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把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列入价格诚信记录,并根据相关规定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列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产品入围资格。 告诫会上,省物价局详细介绍了十类价格违法行为,同时强调对药品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附十类价格违法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4、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5、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 6、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 7、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 8、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 9、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10、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来自大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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