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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付中)“春节期间,如果有人在不恰当的地点燃放花炮引发事故,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今天上午,人民大学博士、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琳表示。 据了解,2010年1月18日深夜,朝阳区连心园小区36号楼1层楼道起火。楼内唯一的租户、河南来京人员杨某发现起火后,带着三岁的女儿和妻子的朋友高某冲出房门,结果还没冲下楼就被浓烟全部熏死。 火灾发生后,朝阳区消防支队调查认定,火灾系遗留火种酿成。当时,一楼某住户因维修厨房和厕所,将沙发、床垫、被子等物品堆在楼道。起火正是因为这些堆放在楼道内的物品被点燃。 民警调查发现,该单元三楼住户刘某是最后一个进入单元门的。而小区监控录像显示,刘某深夜进入小区西门时,和保安员边聊天边吸烟。 和刘某相熟的人作证称,刘某平时烟瘾比较大,一天将近一包烟。种种迹象表明,刘某可能是引起火灾的人。 刘某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交代,当天晚上他和朋友外出吃饭,喝了不少酒后深夜回家。他当时用钥匙开的单元门,开门时嘴里叼着烟,进门后他右手拿着烟边走边吸,吸完后把烟头弹了出去,当时,他正走到了堆沙发的位置。 他说,着火后他想到这是自己扔烟头引起的,因为起火时间和扔烟头的时间吻合,但由于害怕,之前一直没敢说实话。 法院审理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排除其他人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火灾的可能,能够证明刘某随意扔掉未掐灭的烟头引发火灾。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刘某5年刑。 律师提醒 记者从法院系统了解到,此种情形最终被认定为失火罪,在本市尚属首例。 人民大学博士、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琳表示,此案具有很强的判例效应,对那些不注意防火安全的人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 春节期间,市民如果在不恰当的地点或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可能会被政法机关以同样的法律逻辑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