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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民报转载了(法制日报)的文章,读后感触颇多: “‘村干部贪占征地补偿款危害深远 “一些村干部利用掌管征地补偿款之便,或直接侵吞,或采取虚报地上附着物等手段将补偿款私分。” 一名办案检察官针对本地征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特征向记者介绍说:个别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中缺乏民主程序,村主要领导暗箱操作,涉罪人员集中在以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村财务人员为主的群体中。 “他们(指上述人员)直接掌管和支配着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和财物。由于征地补偿要涉及土地丈量、记录、审核、报销等多个程序环节,而单独一人很难隐蔽地作案,村干部们往往相互勾结,结群作案。”这位检察官说。 记者从德州市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查办的征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45件95人案件中,有村支书、村主任共53人,占涉案总人数的55.8%。 村干部贪占土地补偿资金,往往出现补偿资金不能及时足额下发的情形,从而激起群众强烈不满,致使部分村、居民到有关部门集体“讨说法”。 农村集体财务治乱要设“紧箍咒” 检察官告诉记者,他们在办理征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时往往看到以下乱象横生的情形: 有村支书、村主任兼任村委会出纳,一手管钱,一手开支,花多少,干什么,个人说了算。 有的村账目不清,单据、凭证不全,许多收入和支出不入账,各种票据、白条一大堆。而村干部每人都有账,相互牵连,理不清楚。更有个别村的财务开支绝大部分都是白条。 有的村不按规定期限做账,有的村干脆不做账,还有的村为躲避监督设立账外账。 村、居民对于征地补偿款详细情况不知情。由于土地补偿款分期分批到位、周期长,村里得到的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拆迁费等除部分支付给村民外,剩余的在村里集中管理,这给村干部贪污犯罪留下有机可乘的空间。 来自办案检察官更深层次的认识是: “最突出的,是一些村干部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一位参与调查的检察官向记者介绍,在该院查办的95人中有55人系初中学历、7人为小学学历,还有2人为文盲。” 读了河北农民报转载的文章,笔者反复思考,这只是检察官掌握的情况,也就是村官的容易查的贪污,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事,只要卖地,一查就有贪污,不查就没有贪污,这还说不上告状不不告状的问题。检察官是你告就查,不告就不查,查出来查不出来也是平检察官的良心。 征地的贪污是大项,平时的隐形贪污,那就是聚少成多,像农村的死了的,出走的,哪个村也有个十个八个,粮食补贴村官照领,物质发放,农药补贴,给农民一袋不值钱的药滥竽充数,林业方面不贴了树木苗木,可以倒卖后据为己有,------ 在以上这些,都是检察官鞭长莫及的事情,检察官也不是没办法,也是为农民着想,于是开出了良药:
该院提供了这样的统计数据:在德州市检察院查办的45件95人中,目前已有75人被人民法院判决,其中被判处实刑的有14人,适用缓刑的有43人,免于刑事处罚的18人,分别占已判决人数的18.7%、57.3%、24%。 “缓免刑人数超过八成。” 对此,一名办案检察官的个人观点是:尽管从判决结果看,职务犯罪虽然都受到了惩处,但打击力度偏弱,没有形成足够的震慑力。 这位检察官的建议是:确立村级财务管理、村干部守法理念、村务制度监管以及违法必究必惩的社会管理系统,以维护农村政治、经济生活发展良序,政府要从全方位、多层次创新社会管理的战略高度给予重视并付诸可行的制度建设。 不过细读起来,发现也不是啥创新,在河北,经验早已出来了,像青县模式,就很好,可是又有谁执行呢? 制度再好,没有人执行,还是会搞得乱七八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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