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名片
  • 姓名:暂无
  • 性别:男
  • 地区:暂无
  • QQ号:暂无
  • Email:liujingfu111@163.com
  • 个人签名: 暂无
最近谁来看过我
博客统计
    日志总数:173 篇
    回复总数:167 条
    留言总数:6 条
    日志阅读:51738 人次
    总访问数:149722 人次
写博文首页 >> 查看liujingfu111发表的博文
宣统皇帝和“蒋总统”的公章还有效?[2011/5/2 17:03:00|by:liujingfu111]

   历朝历代,大概土地和宅基官府都要发证,作为产权和转让的凭据,清朝有,民国有,土改以后有,改革开放以后也有,但是除了改革开放以后新发的和换发的土地承包证和宅基使用证,其他已经早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当做文物收藏也未尝不可,即使是新换发的宅基证和土地承包证,也明白规定农民只有使用权和耕种权,属于村集体所有。


       可是近些年,农村一些地方,在宅基纠纷中,有的农民又拿出原来的宅基证,也就是文书,当做产权的凭据,甚至一些零散的村内宅基,虽然没有老文书和新证,也凭遗留的记忆的产权,有价出让,为此经常造成邻里不和,打架斗殴,而且严重影响村内规划,从而引发矛盾,影响和谐安定。


    去年,两户村民因房屋以外的一点走路争执,引发了肢体冲突,我正碰见,就劝解,可是一方拿出文书,我一看,还是清朝末年的文书,我就讲解这文书早已过时了,那走路属于村集体,应该找村委会调解。这件事我以为是笑话,可是邻村也有类似的情况,村民诉诸法院,不过出示的的是民国时期的文书,法院判决有效。


        清朝末期,民国时期,就是换发新证以前的宅基使用证,都失去了法律的效力,我们农村的自治组织,应该掌握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依法办事,依法调解,如果执法部门把旧文书当做判决的依据,就更是可笑了,这样势必造成有法不能依,农村产权的混乱,吃农村安定团结受到影响。


     之所以出现以上情况,我想除了农村自治组织的法律知识贫乏以外那就是由于目的不纯,故意违法行政。


       泊头市文庙镇齐北村刘景福


 


 


 


 

阅读次数(226) | 回复数(1)
上一篇:离婚协议的章,请你慢些盖
下一篇:村里的玩意儿名扬天下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