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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虚构煤窿被电站淹没 骗取国家补偿款80多万[2008/8/3 13:30:00|by:nongmin]

  现年53岁的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农民蓝毓标,得知乐滩电站扩建将会淹没该县百旺乡龙燕矿区(以下简称矿区)部分煤窿的消息后,竟采取下作手段编造自己就是被淹煤窿的窿主,骗取了国家拨付的补偿款83.37万元。7月29日,蓝毓标因此被河池市中级法院于以诈骗罪终审判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1年,听说乐滩电站扩建,龙燕矿区将有部分煤井受淹没而获得补偿的消息后,蓝毓标决定到矿区进行虚假投资开采煤矿,以骗取补偿款。他首先到矿区找一些废弃煤窿或正在开采煤窿的业主及煤窿开采所属地的农户,骗取他们签订假承包合同,制造自己在矿区投资开挖煤窿的假象。之后,蓝毓标到原都安县矿管局报称,自己在矿区投资开采有12个煤窿,并分别以蓝毓轩、唐毓良、陆建业、黄平烈、蓝毓德、唐毓钧、王景立、黄瑞元、蓝光元、蓝毓平、韦炳昌和自己的名字给12个煤窿冠名,要求办理12个煤窿的采矿许可证。


  2001年,乐滩电站正式扩建,蓝毓标在矿区散布谣言,谎称上级将组织工作队到矿区整顿无证开采煤窿,让真正投资开采煤窿的业主因害怕而躲开。之后蓝毓标便带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都安县国土资源局、都安县移民局等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到场,把他人的煤窿说是自己投资开采的煤窿给工作人员指认,并自报每个煤窿投资总额,为以后申报煤窿受淹补偿提供依据。此外,蓝毓标为了使12个煤窿的手续合法化,于2001年到原都安县矿管局一次性补交1998年至2001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24000元,然后以12本采矿许可证为幌子,盗用他人的名字向广西桂冠开投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都安县政府、都安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打报告,要求落实兑现受淹没煤窿补偿款。都安县政府接到报告后指示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受淹煤窿的补偿方案。之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向蓝毓标支付83.37万元作为煤窿受淹补偿款。蓝毓标领取此款后,将40万元转给潘盛新送给他人,余款43.37万元自己占有和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40.13万元。


  都安县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后认为,蓝毓标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严惩,遂判决:一、蓝毓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蓝毓标诈骗所得人民币432400元,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蓝毓标不服上诉称:自己没有虚构事实骗取财物,请求二审宣告无罪。


  河池市中级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蓝毓标称其投资的12个煤窿中,有5个均有证据证实是他人投资开采,并非上诉人蓝毓标投资开采,另外的7个煤窿,上诉人蓝毓标根本找不到窿口所在的具体位置,而根据图纸绘制煤窿所在的责任地进行核实,也没有人与上诉人蓝毓标合资开采煤窿。因此,上诉人蓝毓标称其投资12个煤窿纯属虚构,其虚构煤窿骗取受淹煤窿补偿款83.37万元的事实是得到充分、确凿的证据佐证的。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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