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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中心组织卖淫上万次,管理部门哪里去了?[2007/5/12 10:17:00|by:nongmin]
 

江苏省盱眙县一家名为“在水一方”的洗浴中心,打着洗浴的幌子大肆提供卖淫活动。他们设立固定的组织管理人员,宣布纪律,制定收费制度,安排吃住,招募、控制、容留多名卖淫女,形成了一个以洗浴中心为掩护的卖淫组织。在两年间,该洗浴中心电脑中有据可查的组织卖淫就达到了1万多人次,而中心利用卖淫非法所得高达260多万元。(《现代快报》4月16日)


笔者注意到,这个以洗浴中心为掩护的卖淫组织“在水一方”,只是在规模并不大的县城,然而,两年间,电脑中有据可查的组织卖淫竟然达到了1万多人次,而中心利用非法所得高达260多万元,这不能不说洗浴中心组织卖淫活动之频繁,“生意”之兴隆,在一个小小的县城之内,非法的洗浴中心非法活动之嚣张,可见一斑。


更重要的是,该洗浴中心居然还设立固定的组织管理人员,比如,副总经理、拥有该中心10%股份的吴琼,对众“小姐”制定了一套严格的“规范化管理制度”:每一个“小姐”第一次结账时扣下500元罚款保证金,如果有人擅自离开或者违反规定,便在这个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制订了“随意丢弃安全套一次罚款10元”、“衣着不整洁一次罚款20元”、“无故旷工一次罚款50元”等请假、卫生、外出制度;对于性服务则明码标价,“韩式按摩一、二、三”分别为180元、280元、380元;增加激励机制,在提高“小姐”提成上,工资改为每周及时发放;为了让“小姐”们安心工作,洗浴中心给“小姐”提供集中食宿,在伙食里还经常加上山药、鸡汤等滋补身体;由于生意好,“小姐”工资高,后勤保障有力,不少其他地方的“小姐” 慕名前来应聘。吴琼这个副总经理会亲自负责面试,并称,要设置严格的准入制度,留住好的,还要引进好的,另外还要让她们形成一定的竞争关系;为开拓“经营渠道”,吴琼还创造出了“小姐”外派制度,如果其他地方有客人需要“小姐”, “在水一方”可以提供“小姐”主动上门服务......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 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理规定,第三百六十一条则专门明确规定了“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的处理规定。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也有对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理办法,还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中也都有对“卖淫嫖娼”、“扫黄打非”的“硬性”规定,此外,还有不少地方也有类似的管理办法。


然而,这么多法律法规居然管不了一个“洗浴中心”,竟然出现招募、控制、容留多名卖淫女,宣布纪律,安排吃住,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卖淫组织,竟然在两年间出现上万次卖淫嫖娼的记录,而且,还能设立固定的组织管理人员,制定收费制度,以致于这里的生意日盛,两年间中心利用卖淫非法所得260多万元,我们不知道,在一个规模并不大的县城,能够出现这样一个大肆提供卖淫活动的组织,其间的社会影响会有多大?有关管理部门真的从来就不知道?他们的职责何在?两年组织卖淫上万次,管理部门到底哪里去了?张东阳(光明网)

标签:洗浴     阅读次数(637) | 回复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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