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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非法逮捕、拘留已构成犯罪 举报人:樊国强,男,60岁,系永年县界河店乡北两岗村人。电话:15833302923 被举报人:河北省永年县公安局局长刘军海。电话:13903108222 举报要求: 一、责令被举报人永年县公安局局长公开向举报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二、撤销永公(界)字[2012]第35号永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之决定。 三、非法用警械逮捕、拘留举报人10天,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费,并给与党政处分; 事实与理由: 2013年3月11日20时30分左右时身穿便衣5人自称河北省永年县公安局的,闯进北京中华女子学院(怀柔)分院保安宿舍,不出示警察证、逮捕证、搜查证、没出任何证件(有人证),不由分说就给我戴上警械(手铐)塞进车内羁押到永年县公安局,3月12日以威胁政府罪押送到永年县拘留所拘留10天(有证据)。 一、举报人威胁政府时间、地点、证据何在?永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书[永公 (界)决字【2012】第35号和永年县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永公字(2013)45号】日期不符这是何缘故?被举报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七十八条等多条法律。 二、举报人下警车含冤头撞永年县拘留所铁大门自杀,刹那间昏迷不醒、不省人事。3月12日17点40分警官们将举报人送到永年县第一医院医疗时还给戴着手铐(有人证),可想而知这些警官们还有点人性否? 三、2013年3月22日18点30分时,村委会领导从拘留所把我接回到家时,我的 家人才知道我被拘留。警官们明目张胆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等法律; 因此,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利,给举报人造成了经济、精神、名誉上重大伤害。举报人至今头脑恍惚、经常在梦中惊醒,举报人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公安机关,不护短、不包庇,认真查处,从严治警,给受害人一个公正的交待,讨回公道。
举报人:樊国强 手机:15833302923 |
标签:永年,永年县,县公安局,公安,公安局,胡乱 阅读次数(628) | 回复数(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