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庄稼该不该赔
永年县刘营乡某村赵双勇问:
我村有一块地,1950年分给几户村民(有当时的文书),后来归了集体,入了社。1963年被洪水冲毁,一直没有人耕种,成了荒地。1995年,我经过当时村干部的同意,在这块地开荒,把坑洼地平整成十几亩良田。现在,外村一个人对我说,他们村干部已经把这块地分给了他,他要种,但没有出示任何手续。我不让他种,他就用除草剂毁掉了我的6亩庄稼。请问,我该怎么办?他毁我庄稼该不该赔偿?
点评:从咨询内容来看,赵双勇耕种的土地涉及土地权属纠纷,需要经县级人民政府确权究竟归那个村所有。虽然赵双勇所在的村有1950年的土地文书,但由于年代久远,期间土地经历了从个人私有到集体所有的过程。因此,只要赵双勇所在的村没有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明,此块土地现在就存在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纠纷。1950年的土地文书以及土地使用情况可作为政府确权时的参考依据。
虽然此地存在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纠纷,但在未经县级人民政府确权之前,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现状。赵双勇自1995年起就开始修整、耕种此地,当时并没有人提出干涉。如果其它村或村民认为此块土地属于他们村所有,也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即以村委会的名义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确权。在未经县级人民政府确权之前,擅自毁坏赵双勇耕种的庄稼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如果毁坏庄稼价值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此类案件很多基层法院都以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而不予受理是错误的。本案土地确权与损坏赔偿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以后政府将此块土地确权给邻村所有,邻村的所有权也只能从政府确权之日起开始计算。赵双勇对耕种的庄稼具有所有权是没有任何争议的,损害就要赔偿。如果赵双勇在1995年开始耕种此块土地时邻村就开始干涉,赵双勇强行耕种那就另当别论了。
以上由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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