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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承包地,为何判决截然相反?[2010/5/6 8:54:00|by:yangyongjian]

同样的都是承包,为何判决我的合同无效,他的合同有效?


 


科技报读者王某问:


2005年,我在邻村李村抬价承包了22亩的土地用于搞药材种植,承包期限15年。与我同一天承包土地的还有李村的宋某、霍某两位村民,他们也各自承包了20亩左右的土地,期限也是15年。由于是抬价承包,就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我种了刚刚一年时间,村委会说我门三家承包的土地需要收回分给新增加人口的农户。我们当然不同意,村委会就将我们三家起诉到法院。令我生气的是,一审法院判决我的承包合同无效,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承包地交回村委会,却判决村委会继续履行与霍某、宋某签订的承包合同。难道法院也欺负外村人?


点评:


从来信内容判断,你们三家的承包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其它方式的承包”。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法律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和外村人承包要求的形式有很大差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没有规定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将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时,只要采取公开协商,抬价竞标等方式承包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因此,你与李村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在实践中,有些合同也违背民主议定原则,比如,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等情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仅仅违背民主议定程序的,超过一年,法院应按照有效合同判决。但对于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外村人的,法律规定还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为涉及行政审批,因此,没有经过审批就是不合法的,不管经过多少年也不能算作合法。这就和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样,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就是占了10年也属于违法占地。


即使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条款出现不同理解,认为一年的期限也包括外村人承包的情况,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发布时间和法律效力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司法解释199978日发布实施,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其效力明显高于前者,且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处理。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


 


手机:13231163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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