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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换届选举讲解(十)[2010/5/4 8:35:00|by:yangyongjian]

村委会换届选举讲解(十)



多年没有进行换届选举合法吗?



问:我们村的村主任和村委会成员已经在任12年了,听说每3年进行一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可我村就是没有进行过。我们到乡政府反映,乡政府工作人员答复说:“你们村村干部治村有方,村民没有意见,也没有要求进行换届选举。一两户不能要求进行选举。”说实话,我们村的村干部在刚上任的几年确实为百姓做了不少好事,但随着任期的增长,很多村干部贪污腐化,群众意见很大,但怕遭到报复都不敢要求进行选举。问:象我村这样多年不进行换届选举合法吗?



杨永建律师解答: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法律之所以规定村委会任期为三年,主要是让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责任感,任期太短则不利于开展工作,任期太长不利于村民监督,也不利于村民委员会保持生机和活力。以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不仅可以激励他们在任期内热心为村民服务,办好事、办实事,争取下届连任,而且可以保持村民委员会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积累工作经验,这对于加强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实践中,有很多地方就是到期不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5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4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举行换届选举。”到期进行换届是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没有任何理由不进行换届选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中指出:要坚决依法查处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未经县(市、区)委批准,无故不组织或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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